對產自山東省東阿縣的阿膠產品進行描述時,使用“東阿阿膠”字樣是否構成對他人“東阿阿膠”注冊商標專用權的侵犯?因不滿北京姿美堂生物技術有限公司(下稱姿美堂公司)在網站銷售過程中,擅自使用“東阿阿膠”字樣,山東東阿阿膠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東阿阿膠公司)以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為由,將姿美堂公司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令姿美堂公司停止侵權行為,并賠償其經濟損失及合理支出20余萬元。
日前,根據北京知識產權法院作出的終審判決,二審法院認定姿美堂公司使用“東阿阿膠”字樣的行為,系對商標中描述性信息的正當使用,未侵犯東阿阿膠公司的注冊商標專用權,亦未構成不正當競爭,據此終審判決維持了原判,即駁回東阿阿膠公司的訴訟請求。
商品描述引發侵權之爭
據了解,2002年2月,華潤東阿阿膠有限公司獲準注冊第1708470號“東阿阿膠”商標(下稱涉案商標),核定使用在第5類阿膠商品上。
2012年11月,華潤東阿阿膠有限公司與東阿阿膠公司簽訂《商標許可使用協議》,將涉案商標以獨占許可的方式授予東阿阿膠公司使用,許可期限自2012年2月至2022年2月。雙方就涉案商標的使用許可合同,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進行了備案。
2014年6月,東阿阿膠公司發現,在京東商城上以“東阿阿膠”為關鍵詞進行搜索,顯示姿美堂公司將“山東東阿阿膠塊 熙美阿膠片 240g鐵盒裝……”設置為商品名稱,以“東阿阿膠”為關鍵詞進行搜索時,能夠得出包含姿美堂公司商品的搜索結果,在商品頁面中也顯示有上述描述信息。
東阿阿膠公司認為,“東阿阿膠”既是該公司享有獨占許可使用權的注冊商標,同時也是該公司的企業字號。姿美堂公司為商業目的,在京東商城上開設“姿美堂旗艦店”銷售商品時,擅自使用“東阿阿膠”字樣,目的是讓消費者誤認為該商品為東阿阿膠公司生產的商品或者與東阿阿膠公司存在必然聯系。
由此,東阿阿膠公司將姿美堂公司訴至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主張姿美堂公司上述故意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行為,侵犯了其注冊商標專用權,同時構成不正當競爭,請求法院判令姿美堂公司停止侵權行為,并賠償其經濟損失及合理支出共計20余萬元。
姿美堂公司有關負責人表示,該公司銷售的產品是“熙美”牌阿膠片,并非“東阿阿膠”牌阿膠片,其在涉案銷售網站的標題中,雖然使用了包含涉案商標的文字“山東東阿阿膠塊 熙美阿膠片”,但上述使用方式意在表明該商品來源于山東省東阿縣,并未侵犯東阿阿膠公司的涉案注冊商標專用權,亦未構成不正當競爭。
為證明上述主張,姿美堂公司在一審庭審中當庭提交了其在京東商城上銷售的涉案商品,顯示涉案商品外包裝上標有“熙美”文字商標與“阿輝及圖”商標,商品包裝背面顯示產品名為“阿輝”牌阿膠片,產地為山東省聊城市東阿縣,生產企業為山東東阿古膠阿膠系列產品有限公司,地址為東阿縣陳集鄉駐地。
終審判定系為合理使用
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東阿”是山東省聊城市東阿縣的簡稱,系地名,同時也是阿膠及其系列產品的主要產地。涉案商品產自于東阿縣,姿美堂公司使用“山東東阿”字樣來反映其銷售的商品與產地之間的內在聯系,并非用于區別商品來源,事實上也無法起到區別商品來源的作用。
針對姿美堂公司對“東阿阿膠”的使用方式,一審法院認為,姿美堂公司并未突出使用“東阿阿膠”字樣,也未使用與涉案商標相同的字體描述其商品產地,在主觀上并不存在攀附“東阿阿膠”商標知名度的主觀惡意。同時,姿美堂公司在其銷售網站頁面中以標題的方式標明,從而提升其商品與產地之間的黏性,吸引眾多消費者的關注,這種方式符合銷售者在銷售過程中利用商品特點對商品進行宣傳的慣例,并未超過合理使用的限度。
在姿美堂公司未對“東阿阿膠”字樣進行突出使用的情況下,消費者不會因其標題中含有“東阿阿膠塊”字樣,而誤認為該商品來源于東阿阿膠公司或者與東阿阿膠公司之間存在某種關聯。因此,姿美堂公司對“東阿阿膠”字樣的使用屬于正當使用,并不構成對東阿阿膠公司涉案注冊商標專用權的侵犯。
另外,姿美堂公司使用含有“東阿阿膠”字樣的表述不會造成消費者的混淆或誤認,也沒有對商品產地進行虛假表示,并未構成不正當競爭。
綜上,一審法院判決駁回了東阿阿膠公司的訴訟請求。
東阿阿膠公司不服一審判決,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提起上訴。
二審法院經審理認為,對于一般消費者而言,通常不會在購買前因搜索結果和網頁信息中含有“東阿阿膠”字樣,即誤認為其對應的商品是東阿阿膠公司提供的商品,而會在購買時根據商品頁面中的商品名稱、描述信息及商品照片中顯示的內容,認定涉案商品為“熙美牌”阿膠;對產自山東省東阿縣的阿膠產品進行描述,必然要使用“東阿”和“阿膠”文字,在以商品名稱等方式使用時,由于描述信息的字數有限,將“東阿”與“阿膠”連用亦屬合理,而且姿美堂公司還使用了“山東”“塊”字樣的描述性文字,充分表明是其對商品產地、性質的描述。據此,二審法院認定姿美堂公司對“東阿阿膠”字樣的使用,系對商標中描述性信息的正當使用,并未侵犯東阿阿膠公司的涉案注冊商標專用權。
對于姿美堂公司的涉案行為是否構成不正當競爭,二審法院認為,“東阿阿膠”僅為東阿阿膠公司的字號,且該字號具有其他含義,即表明某類商品的性質和產地。而姿美堂公司并未使用東阿阿膠公司的企業名稱,而且其使用的“東阿阿膠”字樣也不會使消費者誤認其商品是東阿阿膠公司的商品,因此并未對東阿阿膠公司構成不正當競爭。
綜上,北京知識產權法院作出上述終審判決。 (王國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