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第23193412號圖形商標
駁回復審決定書
商評字[2018]第0000118481號
申請人:義烏市政逾針織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浙江龍樹商標事務所有限公司
申請人因第23193412號圖形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不服商標局的駁回決定,向我委申請復審。
我委認為,申請商標與商標局引證的第11933182號圖形商標在整體外觀、設計風格、視覺效果上具有一定差異,相關公眾在施以一般注意力觀察時不易混淆,未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我委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在全部復審商品上的注冊申請予以初步審定,由我委移交商標局辦理相關事宜。
合議組成員:張萌
孫紅
李焱
2018年07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