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市場化的方式來運作,這讓打假看起來更像一門生意。
16日,天氣晴朗,成都高新西區(qū)一居民樓內,33歲的史瑞杰和他25歲的弟弟史盼飛正在準備一份訴訟材料。和史氏兄弟角力的,是一家大型電商。
因為所經營的產品存在非法添加,去年8月,成都市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局已向該電商作出沒收違法所得7萬余元、罰款45萬余元這一決定。對于史氏兄弟而言,他們更關注的,是正在進行中的訴訟。依《食品安全法》,他們向電商提出了10倍索賠,目前官司還在進行中。
史氏兄弟并不諱言自己職業(yè)打假人這一身份。事實上,除史瑞杰、史盼飛外,姐姐史瑞瑞、妹妹史瑞蓮均加入到了職業(yè)打假人行列中,這是一個“職業(yè)打假人”家族,整個團隊10人左右。
史氏家族的打假背后,是食品安全、產品質量在當下中國的一個縮影。相關法律法規(guī)中產品、食品中3倍和10倍的懲罰性賠償,給他們的打假提供了法律依據(jù)和經濟來源,最終使得職業(yè)打假,能夠以一種市場化的方式運作。
第1步
打擊以舊充新
20萬元買舊勞力士
法院判賠40萬元
史瑞杰的老家,在山西河津。打假從河津小城開始,最終讓史氏兄弟將主戰(zhàn)場擺在成都并向全國各地進軍,問題勞力士手表之爭是一個起點。在西安一大商場花20余萬購得一塊勞力士表,用兩年多時間,歷經一審、二審和再審,最終法院認定商場售賣的勞力士手表為舊貨并判決雙倍賠償。這也是出道之初,史氏兄弟耗時最久,但收獲也最為豐厚的一次打假。
2010年前后,隨著姐姐史瑞瑞、妹妹史瑞蓮的加入,史家四兄妹全部進軍打假業(yè)。目前,整個團隊已有近10人。
第2步
打擊虛假宣傳
12995元買跑步機
法院判賠51980元
2014年8月20日,史瑞杰向天貓網店“優(yōu)步康美達專賣店”下單,以12995元價格購買了5臺跑步機。史瑞杰瞄準的,正是該款跑步機的宣傳,“央視品牌、CCTV體育頻道廣告產品、淘寶跑步機明星品牌、中國著名品牌、中國質量十佳品牌。”下單的同時,史瑞杰還對購買過程及廠家宣傳進行了公證。
購買結束后,史瑞杰當即以涉嫌虛假宣傳為由,將該跑步機的生產廠家成都市康美達科技有限公司推上被告席,請求退還貨款及三倍賠償。庭審中,廠家未能提供獲得相應稱號或證書證據(jù)。最終,成華區(qū)法院作出判決,廠家需向史瑞杰賠償貨款及三倍損失51980元。史瑞杰則需將5臺跑步機歸還于廠家。
第3步
打擊非法添加
5萬元買瀘州白酒
法院判賠50萬元
過去一年里,瀘州成為這一“職業(yè)打假人”家族斬獲最豐的地方。瀘州一酒企在生產的普通白酒中加入了冬蟲夏草。史瑞杰一次性購買了近5萬元該款白酒。當?shù)厥乘幈O(jiān)部門介入后,史瑞杰最終如愿獲得了10倍賠償。根據(jù)2014衛(wèi)生部規(guī)定,中藥材只能在藥品、保健品中出現(xiàn),一旦在食品中出現(xiàn),即為非法添加。
就像1994年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催生了王海一樣,職業(yè)打假人隊伍的擴大,也和法律的修改、完善聯(lián)系緊密。
除了修訂后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和食品安全法進一步擴大了懲罰性賠償外,2014年3月15日最高法發(f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食品藥品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明確,知假買假行為不影響消費者維護自身權益。至此,以前遮遮掩掩的職業(yè)打假人們開始紛紛站在了歷史的最前臺。
人物
公益與生意
一位職業(yè)打假人的人生觀
2008年以前,史瑞杰的身份還是一名鄉(xiāng)村醫(yī)生。彼時,距職業(yè)打假第一人之稱的王海出道已過去了13年。普遍認為,王海的出現(xiàn),和1994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密切相關。該法中明確“假一賠一”。這使得打假開始變得“有利可圖”。
最終促使史瑞杰、史盼飛兩兄弟走上職業(yè)打假路的,和武漢一個名叫黃志宏的人密切相關。在當年的媒體報道中,黃志宏如是描述自己,打假主要盯虛假廣告,一個月最多能掙兩三萬元。這讓當時還是一名高中生的史盼飛激動不已。懷揣有俠客夢的史盼飛最終竟作出一個決定,輟學,和哥哥一道組建“兄弟打假隊”,“既能為民除害,又能有很多收入。”
以市場化的方式來運作,這讓打假看起來更像一門生意,接受成都商報記者采訪時,史瑞杰不太愿意透露自己的收入情況,“也就基本可以確保整個團隊運作。不過,每年的收入確實都在上升。”
打假8年后,史瑞杰表示,自己已將重心從當初的個案索賠轉移到了推動制度、法制建設上面。為此,他在網上發(fā)表了大量有關消費維權的文章。去年受邀參加了中國消法研究會舉行的3.15論壇。
讓史瑞杰憂心忡忡的是,假冒偽劣產品現(xiàn)在越來越隱蔽,“有賠償能力的大商場、大廠家,職業(yè)打假人盯得很緊,很多假冒偽劣產品,現(xiàn)已流向了廣闊的農村市場。”
新聞鏈接
知假買假 是否消費者?
目前,我國法律和司法解釋都未對“知假買假”者如何賠償作出明確規(guī)定,對于“職業(yè)打假人”更沒有明確規(guī)定如何界定。
最高人民法院前年曾發(fā)布指導性案例,支持了“知假買假”者,明確“知假買假”者仍是消費者,同樣有權獲得加倍賠償。但也有專家表示,最高院的案例指導并非司法解釋,因此不是明確的法律依據(jù),不過對于各地法院做出裁判具有一定的指導和借鑒意義。
來源: 成都商報(成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