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第11984430號“花王綠水”商標(以下稱被異議商標)由賀惇(即被異議人)于2013年1月4日提出注冊申請,指定使用在第5類“消毒劑”等商品上。2015年1月19日,花王株式會社(即異議人)以被異議商標的申請注冊違反了《商標法》第七條、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第十三條第三款、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等規(guī)定為由,向商標局提出異議申請。2016年5月25日,商標局作出(2016)商標異字第0000016162號決定書,認為被異議商標與異議人在先注冊的第673124號、第674357號“花王”商標構成使用在部分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同時,異議人的“花王”商標經過長期使用和廣泛宣傳,具有較高知名度。被異議人先后在多個類別商品上大量申請注冊與他人在先注冊使用且具有一定獨創(chuàng)性的知名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商標的事實,可以認定被異議人申請注冊被異議商標明顯具有復制、摹仿異議人商標的故意,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擾亂了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故對被異議商標不予注冊。
2016年6月23日,賀惇(以下稱申請人)不服商標局做出的上述決定,依法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申請人復審的主要理由為:被異議商標與原異議人引證商標不構成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申請人一直重視企業(yè)品牌的發(fā)展,申請注冊的多件商標早已取得注冊,被異議商標并不存在對原異議人商標的惡意摹仿。原異議人即花王株式會社在商標評審委員會規(guī)定期限內提交了相關答辯意見。
二、決定結果
商標評審委員會經審理認為,被異議商標在“衛(wèi)生消毒劑、消毒劑、陰道清洗液、狗用洗滌劑、失禁用吸收褲、蚊香、化學盥洗室用消毒劑、衛(wèi)生巾、殺蟲劑、防蛀劑及嬰兒尿褲”商品上與原異議人的第673124號“花王”商標已構成使用在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同時,除本案被異議商標外,申請人先后在多類商品上申請注冊有百余件商標,其中包括“詩芬”、“沙宣”、“潘婷”、“海飛絲”、“伊卡璐”、“徐福記”、“藍月亮”等多件與他人知名商標相同或相近的商標。并且,本案中申請人也未提交其商標在市場實際中使用的證據(jù)。故申請人的上述行為已明顯超出正常的生產經營需要,具有明顯的復制、抄襲及摹仿他人知名商標的故意。該類搶注行為不僅會導致相關公眾對商品來源產生誤認,更擾亂了正常的商標注冊管理秩序,并有損于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故被異議商標的注冊申請應參照《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關于不得“以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規(guī)定的立法精神予以制止。綜上,被異議商標應不予核準注冊。
三、典型意義
雖然《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法律規(guī)定之表述針對的是已經注冊的商標,但從該條款的立法本意看,其宗旨在于本著誠實信用原則,制止惡意申請注冊商標的行為,維護良好的市場秩序。這一宗旨應當貫穿于商標審查、核準程序,異議程序和無效宣告程序的始終,如果商標評審委員會在商標申請注冊階段即發(fā)現(xiàn)該商標申請人企圖以欺騙手段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可以適用該條款,不予核準該商標獲得注冊,而不必待該商標申請被核準注冊后再適用該條款對該商標予以無效宣告。商標評審委員會在實踐中將第四十四條第一款類推適用于不予注冊復審程序的做法亦得到了人民法院的支持。
被異議商標:
信息來源:商評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