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0日,蘇州稻香村食品工業有限公司(下稱蘇稻公司)在北京舉行新聞發布會,針對不久前北京稻香村食品有限責任公司(下稱北稻公司)召開的媒體溝通會作出回應,重申蘇稻公司是糕點食品類“稻香村”商標的唯一持有者,并宣布將對北稻的“稻香村”商標及“北京稻香村”商標全面提出無效申請。
重申自己是稻香村創立者
蘇州稻香村(以下簡稱“蘇稻”)重申自己才是“稻香村”字號的創立者,作為已持續經營200多年的中華老字號,蘇稻是糕點食品類“稻香村”商標的唯一持有者。
對于蘇稻持有“稻香村”這一商標,北京稻香村(下稱“北稻”)方面并不否認。此前的3月底,北稻方面召開發布會表示,在糕點這一大類的注冊商標里,蘇稻持有的“稻香村”商標是圓形的圖案,該商標是由“稻香村”和“DXC”組合成的圖形,與北稻注冊下來的手寫體“北京稻香村”商標有著明顯的區別。
此前,北稻副總經理尹博表示,如果蘇稻使用自己現有的商標,北稻無話可說,但是蘇稻在商品外包裝上淡化了“蘇州”字樣,而且使用跟北稻字號非常類似的“稻香村”手寫體的商標,且在游客聚集區開店,給眾多購買北稻產品的消費者造成“錯買”事件,這是明顯故意侵權。
不過,蘇稻副總經理楊國印宣布,公司將在30大類3006類群組(糕點類)、3007類群組對北稻帶有“稻香村”字樣的商標向相關部門提出無效申請。蘇稻方面還表示,作為一個全國性的老字號,不會在字號加上蘇州二字,從而將一個全國品牌“降級”成一個地方品牌。
被授權人與權利人的關系
2008年1月22日,蘇稻公司與北稻公司簽訂了《商標許可合同》,許可其繼續使用稻香村商標,許可使用期限從2008年1月22日至2008年12月30日。
雙方聲明共同維護“稻香村”品牌,約定許可使用費為北稻公司銷售額的3%,但“許可費由北稻用于稻香村品牌的推廣就行,實際上我們沒有收取一分錢”,楊國印說。
可北稻于2008年授權協議存續期間,就在包括“糕點”等商品上申請注冊“北京稻香村”商標。
蘇稻對此提出了異議,“拋開對方違背基本商業道德的事實不談,從法律角度來說,這也是根本不為《商標法》允許的,因為這與蘇稻公司的稻香村商標近似,且商品范圍類似。”蘇稻法律部主任徐建峰說。
在初次申請未被通過后,北稻繼續于2010年3月9日申請注冊,蘇稻繼續提出異議,但這次開始有行政力量介入。
據報道,“東城工商分局與相關部門積極調研建議企業注冊冠以地域前置的‘北京稻香村’商標,經市局多次與總局商標局的協商,目前‘北京稻香村’商標已進入審核程序”。
最終,北稻公司于2015年成功注冊了“北京稻香村”商標。
“直到現在,‘北京稻香村’商標都是國內唯一的注冊成功的‘地名+已注冊商標’形式的新商標”,全國律協知識產權專業委員會副主任馬翔律師說:“按這個邏輯,我們大可以注冊中國蘋果,北京海爾等商標?!?/span>
為作比對,蘇稻公司同期在其他省份也申請注冊“沈陽稻香村”等多個商標,卻全部被駁回。蘇稻法律部主任徐建峰不解的是:“為何如此雙重標準?”
現在,北稻已反過來向蘇稻提起訴訟,以自己擁有“北京稻香村”商標為由,要求蘇稻不得使用手寫體“稻香村”,如要使用則需加上“蘇州”以示區別。
勢同水火
楊國印表示,雙方產生糾紛的根源是近年來蘇稻發展迅速直接影響到北京稻香村公司的利益?!疤K州稻香村作為糕點類‘稻香村’商標的唯一權利人,其使用‘稻香村’作為產品標識并無任何不妥”,對于北稻指責蘇稻在北京開店牌匾字號、形狀等故意混淆的說法,楊國印稱,蘇稻曾經兩次授權北京稻香村公司使用“稻香村”商標。在2008年1月2日,蘇稻與北稻簽訂了《商標許可合同》并于商標局備案,許可使用期限從2008年1月2日至2008年12月30日,約定許可使用費為北京稻香村公司銷售額的3%。與此同時,北京稻香村公司在被許可期間申請注冊了“北京稻香村”商標。
“北稻在糕點類的食品類上注冊的商標是‘三禾’”,楊國印表示,北稻有“三禾”商標不用,卻注冊“北京稻香村”、“稻香村”等商標,有違基本的誠信原則。
蘇稻母公司稻香村食品集團有限公司董事長沈根富表示,蘇稻和北稻不該以這種方式解決爭端。“稻香村”是中國糕點的代表性符號之一,任其在不同區域進行切割,對品牌的長遠發展極為不利。
針對蘇稻的發布會內容北稻發聲明表示:北京稻香村相關商標的注冊合不合法,只有判決文書說了算。
針對蘇稻曾授權北稻使用商標的說法,北稻表示,蘇州稻香村授權北京稻香村使用商標是針對“稻香村”和“DXC”組合成的圖形商標,而非“稻香村”文字商標,且蘇州稻香村也并不擁有“稻香村”文字商標,同時這份授權從未被執行。另外此前最高法的裁定中已經明確當時的市場格局是共同使用商號,各自使用商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