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第28717709號“棉搭檔Miandadang及圖”商標
駁回復審決定書
商評字[2019]第0000047341號
申請人:義烏市煙斗鹿服飾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浙江龍樹商標事務所有限公司
申請人因第28717709號“棉搭檔Miandadang及圖”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不服商標局的駁回決定,向我委申請復審。
申請人復審的主要理由:申請商標與第27278728號“盟云之家及圖”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不構成近似商標,請求對申請商標予以初步審定。
我委認為,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在漢字構成、表達含義、呼叫等方面均存在區別,不構成近似商標。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我委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的注冊申請予以初步審定,由我委移交商標局辦理相關事宜。
合議組成員:李濛萌
韓秀花
徐 苗
2019年0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