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第16004180號“途牛”商標(以下稱爭議商標)由青島百奕名車匯商貿有限公司(即本案被申請人)于2014年12月24日提出注冊申請,2017年7月4日經異議程序決定被準予注冊,核定使用在第20類“折疊式躺椅、墊褥(亞麻制品除外)”等商品上。2017年12月11日,該商標被南京途牛科技有限公司(即本案申請人)提出無效宣告請求。申請人稱:“途牛”商標系申請人獨創,具有很強的顯著性,經過大量廣泛的使用宣傳已在旅游行業具有極高的知名度和影響力。爭議商標是對申請人第6631862號“途牛”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的復制和抄襲,爭議商標的注冊將淡化申請人“途牛”商標的顯著性,造成消費者誤認。請求依據《商標法》第十三條等規定,宣告爭議商標無效。對此,被申請人的主要答辯意見為: “途牛”為被申請人獨創詞匯,爭議商標經被申請人長期使用,其顯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費者中具有相當高的知名度。申請人申請馳名商標保護的主張不符合法律規定。請求維持爭議商標的注冊。
二、裁定結果
經審理認為,申請人引證商標曾被適用《商標法》第十三條的規定予以保護,且根據申請人提交證據可知,“途牛”商標自2008年開始被廣泛使用于申請人提供的旅游等各類服務上。此外,申請人還通過提供旅游服務、廣告宣傳等多種方式在全國范圍內對其商標及服務進行了多方位的大力宣傳和使用,申請人及其“途牛”品牌獲得了多項榮譽。綜上所述,引證商標在觀光旅游等服務上通過長期廣泛的宣傳和銷售,已為我國相關公眾所熟知。爭議商標“途牛”與申請人引證商標“途牛”文字構成相同,其核定使用的存儲和運輸用非金屬容器、枕頭、野營睡袋等商品為申請人所述旅游行業必需品,存在一定關聯性。基于此,被申請人申請注冊爭議商標的行為已構成對申請人引證商標的復制和抄襲,爭議商標的注冊和使用易誤導公眾,致使申請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損害。因此,爭議商標的注冊已構成《商標法》第十三條第三款所指不予注冊并禁止使用之情形,應予宣告無效。
三、典型意義
本案涉及到《商標法》第十三條第三款關于在不相類似商品或服務上確定其保護范圍、適用條件問題,要從市場交易的環境和消費者認知的程度等實際情況進行多方位考量,對可能損害當事人及消費者權益、影響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等不良后果的商標注冊行為予以禁止。存在復制為公眾知曉的商標或具有傍名牌、打擦邊球等行為的前提下,對于知名度較高、獨創性較強、使用在日常消費品或服務上的知名商標,對其保護的范圍應予相對適度放寬。
爭議商標:
引證商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