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第16207475號“甘谷驛”商標(以下稱爭議商標)由自然人張強(即本案原被申請人)于2015年1月22日提出注冊申請,2016年3月28日獲得注冊,核定使用在第31類“新鮮蔬菜、谷種、飼料”等商品上。2018年3月20 日經核準轉讓于延安新達土特產有限公司(即本案被申請人)。
2017年9月11日,寶塔區甘谷驛鎮瓜薯協會(即本案申請人)對爭議商標提起無效宣告申請,主要理由:原被申請人注冊爭議商標時提交的個體工商戶執照系偽造,爭議商標的注冊具有欺騙性,應當予以禁止。且原被申請人曾表示愿意將爭議商標高價轉讓給申請人,其注冊爭議商標的行為存在主觀惡意。綜上,請求依照《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等規定,宣告爭議商標無效。原被申請人答辯稱:爭議商標的注冊符合法律的規定,不存在偽造營業執照事項。此外,原被申請人在原個體工商注銷后,又辦理了新的個體執照,且從未聯系申請人將爭議商標轉讓。爭議商標已經通過合法的程序轉讓給了第三人。請求維持爭議商標的注冊。
二、裁定結果
經審理認為,在爭議商標申請注冊時,原被申請人提交的個體工商戶經營執照復印件與當地工商局留存信息、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查詢信息相比較,注冊號、發證機關、日期、字號名稱、組成形式、經營場所、經營服務等內容一致,但經營者姓名顯示不一致。且原被申請人在答辯中未提交上述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原件并作出合理說明。故,可以證明原被申請人申請爭議商標時所提交的個體工商戶經營執照系偽造,爭議商標已構成《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所指的以欺騙手段取得商標注冊之情形。
三、典型意義
《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所指的“以欺騙手段取得注冊”是指商標注冊人在申請注冊商標時,采取了向商標行政主管機關虛構或者隱瞞事實真相、提交偽造的申請書或者其他證明文件,以騙取商標注冊等行為,包括使用偽造虛假的營業執照等主體資格證明文件等。該行為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損害了公共利益。本案中,原申請人申請注冊爭議商標時提交的個體工商戶經營執照系偽造,雖該商標已轉讓于本案申請人,但只要該商標申請注冊時具有以欺騙手段取得注冊之情形,則無論當前的商標持有人是否為原商標申請注冊人,也無論受讓人取得該商標時是否對此知情,都應當予以無效宣告。
爭議商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