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第13378000號“布萊奧尼群島Brioniislands B及圖”商標(以下稱爭議商標)由趙旭芳(即本案被申請人)于2013年10月17日提出注冊申請,初步審定并公告后,本案申請人布里奧尼股份公司提出異議,異議不成立,2016年9月21日核準注冊并公告,核定使用在第3類“口紅、化妝品”等商品上。布里奧尼股份公司于2017年10月13日提出無效宣告請求申請。申請人認為:(一)爭議商標與申請人在先在第3類注冊的國際注冊第1009840號、第8280537號“Brioni”商標(以下分別稱引證商標一、二)等商標構成使用在相同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二)被申請人及其親屬經營多家空殼公司用于商標搶注,并伙同代理機構抄襲申請人商標,主觀惡意明顯,違反誠實信用原則,其囤積商標的行為超出正常生產經營需要,擾亂了正常的商標注冊秩序,請求依據《商標法》第三十條、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等規定宣告爭議商標無效。被申請人在規定期限內未予答辯。
二、裁定結果
經審理認為,(一)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一、二已構成使用在類似或關聯性較強商品上的近似商標。(二)《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不正當手段”系基于不正當競爭、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惡意進行注冊的行為。爭議商標與申請人引證商標“BRIONI”在字母構成、排列順序、呼叫、圖形設計手法等方面相近,難謂巧合。根據申請人提交的證據及審理查明可知,趙旭芳曾與本案申請人關于第4684147號“BRIONI”商標達成高額轉讓協議,協議中趙旭芳承諾不會在第18類再注冊相同或近似商標,但后又通過名下公司申請注冊與該商標近似的第11119208號“BTOIRQNI”商標。被申請人該種行為違背協議,加之被申請人及其關聯企業申請注冊包括爭議商標在內的圍繞申請人商標在多個類別反復注冊的行為,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系以牟取非法利益為目的惡意注冊行為。同時,申請人提交的證據顯示,趙旭芳曾為義烏市成長快樂電子商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該公司申請注冊的商標曾多次被認定構成《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以不正當手段注冊商標”情形。本案中,被申請人未提交證據證明其注冊和使用多件類似商標的正當性。據此,可以認定本案被申請人申請注冊爭議商標的行為具有明顯的復制、抄襲以及摹仿他人商標的故意。該類搶注行為擾亂了正常的商標注冊管理秩序,并有損于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爭議商標的申請注冊違反了《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
三、典型意義
一是適用《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關于“其他不正當手段”的規定,應基于定性和定量兩方面的考量,更側重考察系爭商標注冊人所注冊商標的構成、注冊當時及注冊后的行為、是否有真實使用意圖等因素,來綜合判定其申請注冊商標的行為性質。本案被申請人申請注冊的商標現有33件,似乎不算很多,并且只是圍繞同一申請人、一個特定商標反復注冊。但一則申請人的“Brioni”系列商標具有獨創性和知名度,系爭商標與其高度近似而被申請人不予答辯無合理解釋;二則被申請人曾與本案申請人就另一“BRIONI”商標達成高額轉讓協議;且協議中明確承諾不會在18類商品上再申請注冊近似商標;但實際上又轉而以其關聯公司名義再次申請近似商標,并以其本人名義或關聯企業名義圍繞同一申請人的商標在其他多個類別反復注冊多件商標。其行為不僅違約背信,且明顯故意復制模仿他人商標有損于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串通合謀反復注冊的行為更是擾亂了正常的商標注冊秩序。二是適用《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關于“其他不正當手段”的規定,不僅限于系爭商標申請人本人申請注冊的商標,也綜合考量與系爭商標申請人具有串通合謀行為或者具有特定身份關系或其他特定聯系的人的申請注冊行為。
爭議商標:
引證商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