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知識產權局商標局6月12日發布的《評審法務通訊(2020)第1期》(以下簡稱《法務通訊》)顯示,2019年商標局評審部共裁決案件33.71萬件,收到一審應訴通知14292件,一審應訴量占裁決總量的4.2%,與2018年相比基本持平、略有下降。這一數據充分證明了商標評審程序價值所在——準司法屬性的評審程序不僅在案件數量上充當行政和司法之間的“緩沖器”和“減壓閥”,在法律適用標準上也發揮著承上啟下的作用。
二審、再審訴訟比例增長明顯
2019年,商標局評審部收到的一審判決數量大幅增長,達16080件(含裁定545件),大大超過2019年一審應訴數量(14292件)。與2017年、2018年一審判決明顯少于一審應訴的情況相比,2019年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全面加快結案速度。
2019年,商標局評審部一審敗訴共計4008件,其中因情勢變更導致敗訴的案件1777件,占敗訴總量的44.3%,刨除情勢變更后的實際敗訴率約為13.9%,與上年相比下降1.5%。2019年收到二審判決5306件,其中敗訴案件1631件,因情勢變更導致敗訴的案件658件;收到再審判決及裁定374件,其中涉及情勢變更改判的案件39件。
從數量上看,雖然評審案件一審被訴率保持穩定,但二審和再審的訴訟比例明顯增加。二審訴訟比例增加,主要源于商標局評審部對上訴機制的調整,除因審理錯誤或情勢變更所致敗訴外,其他一審敗訴案件以上訴為原則。盡管評審案件的實際一審敗訴率并未增加,但基于商標授權確權大環境的變化以及案件量的激增,司法機關對若干問題的認識也在發展變化。為進一步加強與司法機關的溝通,商標局評審部啟動全面上訴機制。
《法務通訊》指出,隨著行政和司法兩審裁決數量增加,再審案件數量有所增加是正常的,但連續大比例增長令人費解。2017年至2019年3年間,再審訴訟的增長比例大大高于評審裁決的增長比例。從收到的裁決文書看,再審撤銷二審判決的共有79件,其中39件系情勢變更導致的撤銷,幾乎占改判案件數量的一半;還有部分改判案件僅涉及單純的近似商標判定。在維持二審判決駁回再審申請的裁定中,因引證商標權利狀態未確定或者最高院認為不構成近似商標所作駁回亦不在少數。這兩種案件本不應納入審判監督的視野,這種對再審事由不加限制的寬泛化,助長了再審申請的隨意性,架空二審終審的制度安排,損害了司法權威。
撤銷復審案件敗訴率略有上升
根據對不同案件類型進行統計,無效宣告案件的敗訴率略有下降,而撤銷復審案件的敗訴率則略有上升。2018年訴訟分析發布后,撤銷復審敗訴率一度引發關注。因此,《法務通訊》對撤銷復審的具體敗訴原因開展了重點分析。2019年評審部共收到撤銷復審敗訴案件527件(含撤銷通用名稱復審3件),其中因訴爭商標注冊人在訴訟中提交新證據導致敗訴的案件共有212件,盡管此類案件的敗訴并非行政機關之過,應從實際敗訴率中予以刨除,但商標局評審部重申:當事人在行政程序中怠于舉證的行為不應得到鼓勵。主要理由有兩點:一是在訴訟中提交的大量證據并不符合相關法律和司法解釋對新證據的規定,司法審查中不加區分地審理新證據,有違法之嫌。二是從程序經濟角度,當事人在行政程序中怠于舉證的行為,不僅虛耗行政審查資源,亦不當占用司法資源,不應縱容這種行為。
與2018年數據相比,部分敗訴原因占比出現明顯變化。2018年未出現的引證商標權利人注銷和共存協議導致敗訴的案件數量,在2019年有大幅增長。前者均為駁回復審案件,后者亦以駁回復審案件為主,少量涉及無效宣告案件。二者共性在于95%以上的敗訴系當事人在訴訟中提交新證據所致。其他敗訴原因占比明顯攀升的,還有因《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第十三條和第十五條敗訴案件。
在《法務通訊》中,評審部還針對單一顏色商標的可注冊性、含國名商標駁回的法律適用分歧、對《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誤認的判定一事不再理的認定、共存協議的采信以及《商標法》第十五條第一款的適用、商標之間存在包含關系時的混淆可能性判定等可能對評審實踐產生影響的焦點問題作出評述。
異議人提起訴訟屬于主體不適格
針對知識產權業界普遍關注的不予注冊復審案件的訴權問題,商標局評審部認為,2013年《商標法》對異議制度作出重大修改后,對于經不予注冊復審核準注冊的商標,異議人不能通過起訴的方式尋求救濟,僅能向行政機關提出無效宣告請求,這一點已是業界共識。但是,在第16204080圖形商標不予注冊復審案中,針對評審部門作出的部分核準注冊的不予注冊復審決定書,原異議人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不僅受理了該案,還在實體審理中判決國家知識產權局敗訴。國家知識產權局以訴訟主體不適格為由提出上訴。在二審審理過程中,被上訴人(即異議人)自愿撤回一審起訴,二審法院于2019年12月30日作出準予撤訴的裁定,一審判決因此被撤銷。雖然結果對行政機關是有利的,但鑒于二審法院并未對異議人是否有權提起訴訟的問題進行實體審查,為避免浪費有限的行政和司法資源,也防止異議人為錯誤的救濟方式付出不必要的時間和經濟成本,商標局評審部認為有必要對此問題予以重申。《商標法》第三十五條第三款規定:“……被異議人對商標評審委員會的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應當通知異議人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該規定對不予注冊復審案件雙方參與人的訴訟地位予以明確,有權起訴的僅是被異議人,異議人只能作為第三人參與訴訟。基于明示其一排除其他的解釋規則,2013年《商標法》既然明確了只有被異議人不服才能起訴,異議人提起訴訟顯然屬于主體不適格,人民法院應不予受理。
信息來源:中國市場監管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