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申請人:上海理工大學
被申請人:滬江教育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爭議商標:第14207876號“滬江”商標、第17656015號“滬江網校 HJCLASS.COM及圖”商標、第5700432號“滬江英語”商標(以下稱爭議商標一、二、三)
爭議商標一、二由被申請人分別于2014年3月19日、2015年8月13日申請注冊,2017年8月21日、2017年9月7日獲準注冊;爭議商標三由伏彩瑞于2006年11月3日申請注冊,2013年9月28日核準注冊,該商標于2015年8月21日轉讓給被申請人。3件爭議商標核定使用在第41類“教育;培訓”等服務上。后上述3件爭議商標被申請人提出無效宣告申請。
申請人主要理由:一、“滬江”是申請人前身“滬江大學”校名的一部分,申請人合法承繼滬江大學。二、被申請人法定代表人伏彩瑞在申請人外語學院就讀期間參與申請人投資建設的“滬江語林網”工作。伏彩瑞與申請人之間具有特定關系,爭議商標違反了《商標法》第十五條第二款規定。三、爭議商標損害了申請人“滬江”知名服務特有名稱權,是對申請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響的商標的惡意搶注。爭議商標違反了《商標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綜上,申請人請求宣告爭議商標無效。
被申請人答辯主要理由:一、伏彩瑞創建“滬江網”的前身“滬江語林”,2003年“滬江網”正式上線,經宣傳及使用,“滬江”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二、滬江大學于1952年解散,申請人沿用的是滬江大學的原址,無繼承關系。三、“滬江語林網”從始至終屬于伏彩瑞個人。伏彩瑞曾義務用網站為申請人外語學院設立專欄,但并不意味著該網站就是申請人的。伏彩瑞創辦滬江網后與申請人及其外語學院保持合作關系,且伏彩瑞被申請人評為杰出校友。爭議商標未違反《商標法》第十五條第二款規定。四、申請人對于“滬江”標識并無任何在先權益,滬江并非申請人字號,且爭議商標不存在搶注情形。綜上,請求維持爭議商標的注冊。
申請人質證請求對本系列案件口頭審理。
二、口審處理
國家知識產權局在了解案情的基礎上,考慮雙方當事人均提交大量證據,且案情較為復雜,決定對“滬江”系列商標無效宣告案件進行口審。2019年9月19日,國家知識產權局在上海商標審查協作中心對本系列案件口頭審理。雙方當事人就爭議焦點進行充分的說明和辯論,并提供相關證據。
三、裁定結果
國家知識產權局經審理認為,滬江語林網系申請人外語學院發起建設,申請人予以資助,并指派教師指導、監督。伏彩瑞等學生為網站主要操作員。伏彩瑞以個人名義注冊網站域名并運營維護,媒體進行了相關報道,申請人并未對此提出異議。申請人還將伏彩瑞在其校友網中進行宣傳,并與被申請人之間有合作。前述事實表明在被申請人注冊“滬江”商標前,申請人對伏彩瑞宣傳“滬江語林”及使用“滬江英語”的行為持默許態度。此外,申請人與“滬江大學”具有歷史淵源,“滬江”為其在教育等服務上在先使用的未注冊商標。伏彩瑞作為申請人的學生對此知曉。故被申請人將爭議商標一“滬江”注冊在教育等服務上違反了2013年《商標法》第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爭議商標二、三與“滬江”一詞整體存在差異,被申請人提交的證據能夠證明爭議商標二、三在網絡教育領域獲得了一定知名度和市場聲譽,并與被申請人形成對應關系。國家知識產權局認為,爭議商標二、三未違反2013年《商標法》第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
四、典型意義
商標評審案件的口審按慣例,當事人雙方須前往北京參加口審,本系列案件的口審系在京外進行商標評審案件巡回評審,也是開展商標評審案件巡回評審試點工作的一次嘗試。巡回評審以便民利民為目的,節省當事人維權時間、維權成本,運用口頭審理與書面審理相結合的方式,查明案件事實,保障當事人合法權益。
本系列案件重點、難點在于雙方當事人特定關系的認定,以及爭議商標與申請人在先使用商標近似程度的判定。
本系列案件中,國家知識產權局對2013年《商標法》第十五條第二款的“其他關系”作出擴張解釋,即是否屬于本款所規定的其他關系,應限定為與合同業務往來等性質相近的關系,但不限于商業關系或者職務、身份關系。對“其他關系”作出擴張解釋,是對擴大當事人維權范圍的體現,可有效遏制商標搶注行為,維護市場經濟秩序。
2013年《商標法》第十五條第二款的立法目的是維護誠實信用原則,制止不公平競爭。從本系列案件審理來看,惡意的判定是爭議商標與申請人在先使用商標近似程度判定的重要衡量標準。國家知識產權局考慮到“滬江語林”網的創辦,申請人與伏彩瑞都投入了人力物力,被申請人基于滬江語林網創辦滬江網校并無惡意,且滬江英語、滬江網校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響力,亦考慮到申請人與“滬江大學”的歷史淵源和其對“滬江”商標的在先使用情況,滬江文字不宜為一家獨占,申請人及被申請人宜在附著明顯區別部分的情況下合理使用“滬江”文字,才能夠起到區別服務來源的作用,不會造成公眾混淆誤認。綜上,在涉及特定關系人的案件時,應當結合2013年《商標法》第十五條第二款的立法目的,遵循誠實信用原則,保護在先權利,制止不公平的競爭行為。
爭議商標一:
爭議商標二:
爭議商標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