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操專車APP商標侵權案一審判決 法院認定未構成侵權】杭州濱江區法院對“曹操專車”商標侵權案一審判決,認為“曹操專車”不構成對“說曹操”的商標侵權,駁回原告浙江曹一操網絡科技有限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
第17個“世界知識產權日”即將來臨,今天上午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啟動了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宣傳周活動。
在隨后的媒體見面會上,不僅有“曹操專車”被訴侵權案宣判的直播,還介紹去年了全省知識產權司法保護的總體狀況,并發布了2016年浙江法院知識產權10大保護案件、10大民生案件和10大調解案件。
在今天的庭審直播中,法院審理認為,商標究竟識別的是商品來源還是服務來源,應結合商標的具體使用方式,從相關公眾一般注意力角度予以認定。
雖然 “曹操專車”為APP,但指向的是專車預約服務來源,所以“曹操專車”標識區分的是服務來源。且與“說曹操”在目的、服務方式、消費對象等方面不相同,不存在容易使公眾混淆的特定聯系。
在商標樣子上,“說曹操”為純文字,“曹操專車”為圖形文字組合,二者整體結構不相似。在商標含義上,“曹操專車”指向專車服務,“說曹操”會被理解為對歷史人物曹操及其經歷的評述,所以二者文字部分的組成、含義也不相似。
此外,曹一操公司未對注冊商標“說曹操”進行過實際使用,該商標不具有知名度。而“曹操專車”商標經使用獲得了較高的知名度和影響力,公眾通過就可以識別曹操專車服務。從兩者使用的實際情形來看,也不容易導致相關公眾混淆。
綜上,杭州濱江區法院對“曹操專車”商標侵權案一審判決,認為“曹操專車”不構成對“說曹操”的商標侵權,駁回原告浙江曹一操網絡科技有限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
30年來知識產權案件數量高速增長
像“曹操專車”這樣的商標侵權案件,只是浙江省法院受理的知識產權案中的一種類型。
以杭州為例,30年來,杭州法院受理的知識產權案件數量高速增長,收案量從1984年的2件、2000年的175件上升至2016年的6382件;受理的案件類型已從傳統的著作權、商標、專利等糾紛,不斷延展到植物新品種、網絡域名等新領域,目前已經覆蓋了所有類型的知識產權以及各種方式的市場競爭行為。
據了解,全省法院在2016年共新收知識產權民事一審案件18630件,新收知識產權刑事一審案件405件,新收和審結知識產權行政案件17 件。
此外近年來,涉網知識產權案件也不斷涌現。自2015年起,杭州法院實現了立案、調解、庭審、判決等各環節的網絡化。截止目前,西湖、濱江、余杭法院及杭州中院網上法庭共處理涉網知識產權案件千余件。
針對杭州跨境電子商務發展迅猛,法律問題不斷出現的情況,杭州中院以知識產權庭為基礎,建立了電子商務訴訟指導辦公室,搭建了與產業園區、電商企業的定期走訪、反饋機制。
同時,全省法院針對知識產權司法保護中的疑難和前沿問題進行了有益的探索,打造了一批具有價值導向的精品案件。今天發布的2016年浙江法院知識產權10大保護案件、10大民生案件和10大調解案件中,有著名的杭州大頭兒子文化發展有限公司與央視動畫著作權糾紛案,也有袁某與娃哈哈的侵害作品復制權、發行權糾紛案,以及引起廣泛關注的“嘀嘀打車”商標專用權糾紛案。(鄭舜 高媛萱 鐘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