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3日,北京市工商局召開打擊侵犯商標知識產權和制售假冒偽劣商品新聞發布會,通報2017年開展打擊侵犯商標知識產權和制售假冒偽劣商品工作取得的成效,并發布2017年北京市工商部門“雙打”十大典型案例。
一、查處侵犯“海賊王”商標專用權案
2014年7月1日,北京市工商局海淀分局接到北京隨手互動信息技術有限公司投訴書,稱北京樂匯天下科技有限公司開發的兩款手機游戲“口袋海賊王”和“街機海賊王”侵犯其“海賊王”注冊商標專用權。
投訴人北京隨手互動信息技術有限公司于2010年8月7日取得第6240022號商標注冊證,注冊商標為海賊王圖文組合商標,核定使用服務項目為第42類。2010年3月21日,隨手互動公司在第9類上取得第6240023號商標注冊證,注冊有效期為2010年3月21日至2020年3月20日。
經查:2013年6月至2014年7月底,北京樂匯天下科技有限公司在多家手機軟件運營平臺上,分別使用“口袋海賊王”和“街機海賊王”作為游戲軟件名稱并提供下載安裝使用。在兩款游戲界面及宣傳頁面中使用了“口袋海賊王”和“街機海賊王”圖標。消費者通過下載軟件客戶端可在手機上在線使用上述兩款游戲,并可通過購買虛擬貨幣充值消費。北京樂匯天下科技有限公司共計收取游戲分成款2937萬元。
當事人北京樂匯天下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七十六條之規定,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二)項規定的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條第二款規定,北京市工商局海淀分局2017年6月16日責令北京樂匯天下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權行為,并作出罰款2937萬元的行政處罰。
二、查處侵犯“味多美”商標專用權案
2017年4月12日,北京市工商局豐臺分局接到北京味多美食品有限責任公司投訴后,對位于北京市豐臺區的北京美多味科貿有限公司進行了檢查。
經查:當事人北京美多味科貿有限公司自2016年7月5日至2017年4月12日,在其經營場所從事加工制售面包、餅干、蛋糕及銷售預包裝食品的經營活動,當事人在經營場所對外的門頭牌匾上使用“美多味”字樣,其用于經營的塑料袋印有“美多味”及“médowe”字樣。
當事人北京美多味科貿有限公司在店外牌匾上使用的“美多味”字樣與北京味多美食品有限責任公司注冊的第3218375號注冊商標“味多美”相比較,組成的三個漢字相同,排列順序相反,且與北京味多美食品有限責任公司各門店牌匾上的“味多美”的顏色均為白色,背景色均為紅色系,整體上構成近似。
當事人北京美多味科貿有限公司的上述行為,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二)款所規定的未經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近似的商標,或者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的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條第二款的規定的規定,北京市工商局豐臺分局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侵權行為,罰款221.15萬元的行政處罰。
三、查處侵犯“FEPORID”商標專用權案
2017年3月21日北京市工商局通州分局依據“FEPORID”注冊商標權利人的投訴,對位于通州區某經營場所進行檢查。
經查,當事人北京市凱德立科技有限公司在未經“FEPORID”注冊商標權利人許可的情況下,將“FEPORID”商標用于其酸洗抑制劑產品的標貼中,并將“FEPORID”標識通過添加邊框以及字體加粗的方式,在產品標貼顯著位置突出使用。
當事人北京市凱德立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七十六條之規定,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二)項所指的商標侵權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條第二款的規定,北京市工商局通州分局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侵權行為,并作出沒收侵權標貼、罰款67.4萬元的行政處罰。
四、查處侵犯“EPSON”商標專用權案
2016年11月10日,北京市工商局海淀分局接到精工愛普生株式會社的投訴書,反映北京贏夢九州科技有限公司銷售侵犯“EPSON”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
經查:北京贏夢九州科技有限公司在2016年9月份從中關村推銷員人手中購進標有“EPSON EB-C740W”字樣的投影機,在其經營場所進行銷售。上述標有“EPSON EB-C740W”字樣的投影機經商標權利人精工愛普生株式會社工作人員鑒定為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
北京贏夢九州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行為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已構成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違法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條第二款的規定,北京市工商局海淀分局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侵權行為,并作出沒收侵權商品、罰款10萬元的行政處罰。
五、查處侵犯“PHILIPS”商標專用權案
2017年2月17日,北京市工商局豐臺分局接北京市豐臺區人民檢察院京豐檢訴意(2017)1號檢察意見書,建議豐臺工商分局對北京七彩云天商貿有限公司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的行為進行審查。
經查,當事人北京七彩云天商貿有限公司于2014年10月至2015年12月10日期間,通過QQ群從不法商販處購進帶有“PHILIPS”字母標識的燈具,從市場購進飛利浦牌鎮流器,安裝在上述燈具上進行銷售。當事人經營的上述燈具帶有的“PHILIPS”字母標識,與商標權利人皇家飛利浦有限公司的第135047號注冊商標相同,經商標權利人鑒定,為侵犯其商標權利人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
當事人北京七彩云天商貿有限公司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三)項規定,屬于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條第二款的規定,北京市工商局豐臺分局對當事人上述行為作出沒收侵權商品及罰款44.2萬元的行政處罰。
六、查處侵犯“MERCEDES-BENZ”、“Audi”商標專用權案
2017年3月,北京市工商局豐臺分局接到戴姆勒股份公司和奧迪股份公司的舉報,稱北京南平順泰科技有限公司在其經營場所內銷售侵犯其注冊商標專用權的汽車制動片,請求查處。
執法人員在該銷售場所發現大量帶有奔馳圖形標識和“MERCEDES-BENZ”英文字母標識的汽車制動片,帶有奧迪圖形標識和“Audi”英文字母標識的汽車制動片。經商標權利人鑒定為假冒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當事人北京南平順泰科技有限公司未能提供上述汽車制動片的合法進貨票據等憑證,也無法說明合法進貨渠道。
當事人北京南平順泰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行為,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條第二款的規定,北京市工商局豐臺分局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侵權行為,并作出沒收侵權商品及罰款29.5萬元的行政處罰。
七、查處以不正當手段擾亂商標代理市場秩序案
北京藍海基業科技有限公司受北京某公司委托,代理商標的注冊申請。在該商標取得《商標注冊申請受理通知書》、尚未進入公告期前,北京藍海基業科技有限公司以解決商標異議和獲取不分類別、全球保護、有效期50年的商標專用權為由,誘導某公司簽訂商標代理服務合同,收取35000元費用。
北京藍海基業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八條第一款第(二)項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第八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屬于以欺詐、虛假宣傳、引人誤解等方式招徠業務,已構成以不正當手段擾亂商標代理市場秩序的違法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八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北京市工商局海淀分局責令當事人限期改正,并作出警告及罰款10萬元的行政處罰。
八、京津冀合作查處潤滑油商標侵權案
2016年11月7日,北京市工商局房山分局接投訴后,與河北省任丘市工商局同時行動,搗毀房山區一個制造假冒潤滑油窩點和一個存儲假冒潤滑油倉庫以及河北省任丘市的一個制造印刷假冒潤滑油外包裝的黑工廠。
房山分局共查扣涉嫌商標侵權的潤滑油、機油、防凍液共18939桶,涉案金額256萬元,涉及品牌有“美孚”、 “殼牌”、“長城”、“藍星”等。經商標權利人鑒定,上述商品均為假冒侵權商品,由于侵權商品涉案金額巨大,涉嫌構成犯罪,房山工商分局將此案移交房山公安部門,房山工商分局積極配合公安機關補充調查犯罪證據,2017年9月,6名犯罪嫌疑人全部被抓獲。此案是《京津冀商標保護區域合作備忘錄》簽訂以來,北京和河北兩地行政執法機關組織協調行動最快,查扣侵權產品最多的一起案件。從加工車間至存儲倉庫,從成品包裝至印制材料,包裝、灌裝、倉儲等生產線全部被查扣,徹底搗毀了一條商標侵權制假生產線,展現出區域協作執法的效率與威力。
九、查處“LANVIN”等不合格產品質量案
2015年10月,北京市工商局西城分局按照2015年第四季度的抽檢計劃,對連卡佛百貨商貿(北京)有限公司金融街分店銷售的“LANVIN”單肩包、“Chloé”單肩包、“VALENTINO”背提包、“CéLINE”背提包、“MONCLER”女裝羽絨服、“EMILIO\PUCCI”女裝上衣六款產品進行了抽檢,檢驗結論為產品質量不合格。
當事人連卡佛百貨商貿(北京)有限公司金融街分店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五十條的規定,北京市工商局西城分局作出沒收不合格產品、沒收違法所得8.97萬元和罰款89.36萬元的行政處罰。
十、查處“芬廸”服飾不合格產品質量案
2015年11月9日,北京市工商局朝陽分局對當事人芬廸(上海)商業有限公司北京國貿分公司銷售的標稱商品名稱為芬廸背提包、男式羽絨服和女式上衣進行抽檢,檢驗結果為不合格。
當事人芬廸(上海)商業有限公司北京國貿分公司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三十九條之規定,構成了銷售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的違法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五十條之規定,北京市工商局朝陽分局責令其立即停止違法經營行為,作出沒收未售出商品、沒收違法所得5.94萬元及罰款30.48萬元的行政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