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第19293978號“攜購XIEGOU”商標
駁回復審決定書
商評字[2017]第0000150736號
申請人:杜大鵬
委托代理人:浙江龍樹商標事務所有限公司
申請人因第19293978號“攜購XIEGOU”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不服商標局的駁回決定,向我委申請復審。
經審理查明:商標局引證的第6011905號“攜購G”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因連續三年未使用已經被商標局撤銷,其所有人在法定期限內未向我委提起撤銷復審,該決定現已生效,撤銷公告刊登在第1547期《商標公告》上。
我委認為,鑒于引證商標已被撤銷,其不再構成申請商標申請注冊的在先權利障礙,故申請商標應予以初步審定。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我委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予以初步審定,由我委移交商標局辦理相關事宜。
獨任審查員:龔麗娟
2017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