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第9801980號“BLOVES”商標(以下稱爭議商標)由富士集團國際有限公司(即本案被申請人)于2011年8月3日提出注冊申請,核定使用在第7類紡織機、染色機等商品上,2012年9月28日獲準注冊。2015年10月12日,深圳彼愛鉆石有限公司(即本案申請人)對爭議商標提出無效宣告請求。申請人稱:申請人是目前國內婚戒行業的龍頭企業,其“BLOVES”商標經過長期使用和宣傳已在相關公眾中具有極高知名度和影響力。同時,被申請人申請注冊了包括“iphone”、“瑪莎拉蒂”、“神州行”在內的兩千余件商標,已超出正常的經營需要,其還在網上高價轉賣包括爭議商標在內的大量搶注商標,該行為具有主觀惡意,明顯屬于以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的情形。因此,依據修改前《商標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等規定,請求對爭議商標予以無效宣告。對此,被申請人答辯稱:爭議商標的注冊不存在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的情形。請求維持爭議商標注冊。
二、裁定結果
商標評審委員會經審理認為,申請人將“BLOVES”商標持續在先使用在珠寶(首飾)等商品上并已具有了一定知名度,爭議商標與申請人的“BLOVES”商標在文字構成上完全相同。且除爭議商標外,被申請人還申請注冊了多件“BLOVES”商標以及與他人在先知名商標相同或近似的“神州行”、“iphone”、“瑪莎拉蒂”、“林書豪”等2000多件商標。被申請人在答辯中未能就其商標來源、使用意圖等作出說明,據此,可以認定被申請人申請注冊上述商標的行為具有借助他人知名品牌進行不正當競爭或牟取非法利益的意圖,擾亂了正常的商標注冊管理秩序和公平有序的市場競爭秩序,被申請人申請注冊爭議商標的行為已構成修改前《商標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爭議商標依法應予以無效宣告。
三、典型意義
《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中“以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商標注冊的行為”是指確有充分證據證明系爭商標注冊人采用欺騙手段以外的擾亂商標注冊秩序、損害公共利益、不正當占用公共資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謀取不正當利益等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該行為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損害了公共利益。實踐中,系爭商標申請人申請注冊多件商標,且與他人具有較強顯著性的商標構成相同或者近似的;系爭商標申請人申請注冊大量商標,且明顯缺乏真實使用意圖的,均屬于本條所指的“以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的情形。本案即屬于構成上述情形的典型案例。
信息來源:商評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