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第11876417號“ROBBI & NIKKI”商標(以下稱被異議商標)由廣州紅谷供應鏈管理服務有限公司于2012年12月11日提出注冊申請,指定使用在第25類服裝、褲子等商品上。2014年5月20日,莫達尼科拉國際有限責任公司(即異議人)以被異議商標的申請注冊違反了《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第十五條、第十三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等規定為由,向商標局提出異議申請。2015年10月10日,商標局作出(2015)商標異字第0000045986號決定書,認為被異議商標在服裝商品上與第8550628號“ROBBI & NIKKI”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構成了使用在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爭議商標在該商品上違反了《商標法》第三十條的規定應不予核準,被異議商標申請使用的其他商品與異議人商標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上有一定區別,不屬于類似商品,故被異議商標在其余商品上予以核準注冊。另異議人稱被異議商標的注冊和使用違反誠實信用原則,易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等其余理由證據不足或缺乏事實依據。
2015年10月30日,廣州紅谷供應鏈管理服務有限公司(以下稱申請人)不服商標局做出的上述決定,依法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申請人復審的主要理由為:被異議商標指定使用的服裝商品與引證商標核定使用的第25類戲裝、服裝綬帶商品不屬于類似商品等,請求核準被異議商標的注冊。原異議人即莫達尼科拉國際有限責任公司在規定期限內未提交意見。
二、決定結果
商標評審委員會經審理認為,被異議商標在服裝商品上與引證商標已構成使用在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且鑒于被異議商標申請之時,引證商標尚未被核準注冊或初步審定公告,故被異議商標在服裝商品上已構成《商標法》第三十一條所指不應予以核準注冊的情形。同時,除本案被異議商標外,申請人還申請注冊了如“RACHEL ZOE ZR”、“BEIRN”、“DAVIDLERNER”、“ALFORD & HOFF H”、“BASQ”、“37 EXTREME ACTIVES”、“CLEOBELLA”等眾多與他人在國外在各自領域內已經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申請人申請注冊上述商標的行為超出了正常的生產經營使用之需,明顯有借他人市場聲譽牟利之目的。申請人的此種行為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不僅會造成商品或服務來源的誤認,而且擾亂了正常的商標注冊秩序、損害了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已構成了以其他不正當手段注冊商標的情形。故被異議商標的申請注冊亦違反了《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綜上,被異議商標在服裝復審商品上應不予核準注冊。
三、典型意義
本案涉及到不予注冊復審案件的審理范圍,根據《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三條的規定,商標評審委員會審理不服商標局不予注冊決定的復審案件,應當針對商標局的不予注冊決定和申請人申請復審的事實、理由、請求及原異議人提出的意見進行審理。而原異議人不參加或不提出意見的,不影響案件的審理。
同時,雖然《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法律規定之表述針對的是已經注冊的商標,但從該條款的立法本意看,其宗旨在于本著誠實信用原則,制止惡意申請注冊商標的行為,維護良好的市場秩序。這一宗旨應當貫穿于商標審查、核準程序,異議程序和無效宣告程序的始終,如果商標評審委員會在商標申請注冊階段即發現該商標申請人企圖以欺騙手段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可以適用該條款,不予核準該商標獲得注冊,而不必待該商標申請被核準注冊后再適用該條款對該商標予以無效宣告。當然,商標評審委員會在實踐中將第四十一條第一款類推適用于不予注冊復審程序的做法亦得到了人民法院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