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第21054877號“RABBIT及圖”商標
駁回復審決定書
商評字[2018]第0000002487號
申請人:義烏市亞華制尺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浙江龍樹商標事務所有限公司
申請人因第21054877號“RABBIT及圖”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不服商標局的部分駁回決定,向我委申請復審。
我委認為,申請商標由英文“RABBIT”及圖形組成,其整體與第11173379號“KK RABBIT及圖”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有所區分,未構成近似商標。相關消費者施以一般注意力能夠將雙方商標加以區分,兩商標并存不易導致相關公眾的混淆誤認,故二者未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我委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在復審商品上的注冊申請予以初步審定,由我委移交商標局辦理相關事宜。
合議組成員:劉 暢
張世莉
田益民
2018年01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