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者按:4月3日-4日,由商標局、商評委和中華商標協會聯合舉辦的商標注冊便利化改革政策解讀集中宣講活動在北京圓滿結束。為期兩天的集中宣講期間,來自商標局和商評委的多名專家和業務骨干就相關議題對商標注冊便利化改革政策進行重點突出、要點細致的解讀。接下來,我們將宣講內容整理成干貨,一一分享給大家。
商評委案件審理工作新動向
商標評審委員會法務處 孫明娟
簡介:孫明娟,商標評審委員會法務處,畢業于中國人民大學民商法專業,法學碩士,2004年進入商標評審委員會,長期從事商標評審案件審理工作。
一、采取各種有效措施,加快評審案件審理進度
我們的工作部署跟目前商標申請注冊的客觀情況息息相關,商標申請量增長意味著評審案件量增加。而法定審限是必須確保的,日益增長的案件量和必須確保的審限給商評委帶來了壓力。在堪稱巨量申請的情況下,縮短注冊周期、盡快授權成為社會關切,還寫入了《政府工作報告》。以上種種客觀情況,促使商評委進一步加快審理進度。
2017年,商評委受理各種評審案件20.5萬件,其中駁回復審17.4萬件,占比約84.9%,所以駁回復審案件是目前商評委審理工作的重中之重。
(一)克服人員不足劣勢,進一步挖潛
由于在崗審查員數量嚴重不足,近一年來,商評委分三批招錄輔助審查人員50余名,經過一個月左右的培訓后上崗。除招兵買馬外,進一步發揮審簽人員的主觀能動性,審查員月均工作定額已達歷史高點,基本相當于2013年解決積壓時的狀態,審查員和簽文組長加班是常態。
(二)完善并案審理,進一步簡化文書和流程
除了人員因素外,案件審理系統進一步完善,流程、文書進一步簡化,對于加快審理進度也發揮了作用。目前的審理系統并案已經做得比較好了,并案審理一方面可以保證同案同判,另一方面也有助于加快審理進度。另外,通過簡化流程及申請文書等辦法,盡量壓縮形式審查時限,給實質審查留更多的時間。
在裁文數量增加的情況下,如何保證裁文質量也是我們很關注的問題。數量和質量并不構成絕對矛盾,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調和統一。目前商評委主要通過三個方面保證案件審理質量,第一,全面公開評審裁定文書,接受社會監督。第二,分管領導對于裁定文書可隨機抽查,并且正在探索形成完善的質量監控機制。第三,應訴情況反饋,尤其是在敗訴判決中發現漏審、程序違法等情況,內部會有處理。
2017年商評委共審結駁回復審143986件,涉及雙方當事人的復雜案件24671件,到目前為止,駁回復審的審理周期已經壓縮至7個月。從以上的案件審理數量來看,加快審理進度成效顯著。
在駁回復審審理進度加快的同時,業界對商評委的暫緩審理政策也提出了一些意見。我們高度重視這些意見,我在這里先做一個簡要的說明。
駁回復審暫緩審理的現行做法:第一,引證商標尚未獲準注冊,處于注冊審查、駁回復審或異議程序中的,暫緩;第二,引證商標已獲準注冊,處于無效、撤銷(含復審)等程序中,如果啟動時間早于申請商標申請日,考慮到商標申請人積極行使權利,暫緩;第三、引證商標處于變轉續程序中的,暫緩。當然以上的三種暫緩情形還需要審查員個案考量合理性,比如,在存在多個引標的情況下,如果審查員認為其中一個或幾個引證商標所涉案件審理結果對本案無實質影響,將不會暫緩審理。
應該說,現行的暫緩審理規則相對于當前商標授權的客觀情況而言具有合理性:
(1)對于是否暫緩并不采取一刀切式的做法,要兼顧效率與公正。首先,在當前的申請量下,如果一律等待,會產生連鎖反應,即本案引證商標所涉案件正在審理中,要等,而本案的申請商標作為有效在先申請極有可能又成為在后注冊申請的引證商標,如果在后申請商標因此被駁回也會申請復審,這樣循環等待,會極大降低授權效率。其次,商評委并非終裁機關,并不是說商評委駁回了,申請人就喪失了救濟手段。最后,暫緩審理后等來的引證商標案件結論未必符合申請人的期待。
(2)提倡申請人做好申請前的檢索工作,并采取合法手段排除注冊障礙。對于有些不可預測的駁回,復審通過可能性是極大的。
(3)維護商標注冊秩序的穩定性與權威性,反對申請人不做預先檢索及清除障礙工作,而是在接到駁回通知后盲目對在先權利提出撤三申請。
二、加大對惡意注冊的打擊力度
(一)運用漏洞填充方法,完善法律適用
立法落后于社會發展是常見現象,而且從保持法律的穩定性與權威性角度而言,修法應該謹慎。那么在立法不完善的情況下,法律適用者也不是就毫無作為。可以在準確把握立法本意的前提下,積極運用法律解釋以及法律漏洞填充方法,完善法律適用。
以《商標法》第44條1款為例,從文義解釋上看,只能適用于已注冊商標,但如果在異議階段就發現了不正當手段,卻只能等待獲準注冊后,再基于同樣的理由和證據,無效掉系爭商標,并認為權利自始不存在,這顯然虛耗了行政或司法程序,對異議申請人而言也不合理;即使是對系爭商標注冊人而言,權利得而復失,也會造成一個心理落差。而且大量經異議程序被核準注冊的商標最后又被宣告無效,也極大地動搖商標注冊制度的穩定性。所以,經過與兩審法院的多次溝通基本達成共識,在不予注冊復審案件中可以類推適用第44條第1款,使雙方當事人案件在授權確權程序中保持統一的法律適用標準。另外,第44條第1款中的其他不正當手段,顯然屬于兜底條款式的表述,過于籠統,因此,為了防止盲目適用一般性條款造成的行政權力擴大化,商評委已嘗試著將“其他不正當手段”類型化,既能最大限度地將法無明文規定的惡意注冊納入其中,也使對惡意注冊的規制有法可依。
現行《審理標準》對其他不正當手段列舉了三種具體情形:(1)申請注冊多件商標,且與他人具有較強顯著性的商標構成相同或者近似的;(2)申請注冊多件商標,且與他人字號、企業名稱、社會組織及其他機構名稱、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稱、包裝、裝潢等構成相同或者近似的;(3)申請注冊大量商標,且明顯缺乏真實使用意圖的。這三種情形顯示了主管機關遏制囤積注冊、搭便車注冊的態度。
(二)加大對具有知名度在先商標標識的保護力度
除了適用一般性條款打擊新型惡意注冊外,商評委現在還注重對高知名度在先商業標識的保護。
第一,在涉及雙方當事人的復雜案件中,對于類似商品的判定,我們采取一種更加靈活務實的態度,當事人可以就商品類似與否進行充分的舉證,如果認為商品或服務確有關聯,在先標志又具有較強的獨創性或知名度,可能導致相關公眾混淆,會突破區分表。
第二,適用第32條保護在先“商品化權益”。關于商品化權益,有必要說明的是,代理人在申請理由中常使用“商品化權”的稱謂,根據權利法定原則,這種表述很不嚴謹,利益與權利不是一回事,不是有利益就一定要有權利。對商品化權益的保護仍是出于制止搭便車并防止混淆的考慮。在 “冰雪奇緣”無效宣告案件中,系爭商標注冊人在多個類別的商品和服務上共申請注冊了36件“冰雪奇緣”商標,合議組認定爭議商標“冰雪奇緣”與無效宣告案件申請人的電影中文名稱“冰雪奇緣”相同,借用了“冰雪奇緣”電影名稱所形成的市場聲譽,易使相關公眾對爭議商標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務來源產生混淆誤認,違反了《商標法》第三十二條“申請商標注冊不得損害他人現有的在先權利”的規定,故對爭議商標予以無效宣告。
第三,對于惡意搶注或攀附外國知名品牌的注冊行為加大打擊力度,營造了公開公平公正的外商投資環境,既體現了中國對中外當事人知識產權的平等保護,也證明了我國的知識產權保護力度還是很大的。
(三)注重對商標注冊秩序的維護,打擊囤積注冊行為
第44條第1款列舉的三種情形兼有囤積注冊和搭便車的性質。對于第三種情形,實務界可能有不同聲音,只要不是抄襲摹仿他人在先知名商標,大量申請注冊的行為并不違反《商標法》的規定。我覺得判定一種行為是否正當,不能僅以法律規定為標準,當然除了刑法之外。雖然在民事領域,法無禁止即可為,但還是要考慮立法宗旨,《商標法》第4條實際上對商標申請注冊提出了合目的性要求或者說正當性要求。《商標法》第4條規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對其商品或者服務需要取得商標專用權的,應當向商標局申請商標注冊。該條款將申請注冊商標的正當意圖表達得十分清楚,即僅當申請人有在生產經營活動中使用商標的需要,其申請注冊意圖才是正當的。這種使用的需要可以是因實際使用而產生的確權及保護需要,也可以是因即將或計劃使用而產生的需要。但無論是實際使用還是意圖使用,都應當時真實的。從主觀上看,如果一個申請人在不具備相應生產經營條件的情形下,申請注冊多件商標,其缺乏真實使用意圖昭然若揭。從客觀上看,我國商標法并未要求申請人在申請注冊時需證明使用或意圖使用,在申請在先原則下,囤積注冊人以圈地的方式大量占據商標資源,無疑會造成其他有正常注冊及使用需求主體的時間成本及金錢成本相應增加,同時,由于這種囤積注冊擋住了正常注冊,在后申請人往往會對注冊超過3年的商標提出不使用撤銷申請,這也大大增加了主管機關的行政成本。這種損害其他不特定主體以及國家利益的商標申請行為,構成了對商標申請權的濫用。
三、積極開展口頭審理工作
2017年5月商評委發布了《商標評審案件口頭審理辦法》。在此之前,為口審做了很多準備工作,包括制定辦法、制作各種程序性文書等。2017年8月份以來,已有“高麗紅參”商標駁回復審案,“博力謀BOLIMO”商標無效宣告案等多起口頭審理順利進行,以后將穩步推進。對于案情復雜,需要當事人充分質證的案件,可以書面申請口頭審理。
四、裁定文書全面公開
2016年12月,隨機抽取部分裁定文書在網上公開,反響良好。2017年12月15日,評審裁定文書全面即時公開系統試運行,12月28日正式運行。裁定文書的全面公開具有重要意義:1.進一步履行政府信息公開義務;2.以公開促公正,接受全社會監督;3.普及商標評審法律知識;4.案例指導作用。
五、駁回復審案件中的若干注意事項
1.含有地名的港口名稱注冊為商標不構成第10條第2款所指情形。港口經營者在第39類運輸、貯藏等服務上申請注冊港口名稱僅直接表示服務的經營場所,缺乏顯著性,但可以通過使用取得顯著性。
2.不提倡企業全稱注冊為商標,企業全稱不會被消費者作為商標識別,構成第11條第1款第(3)項所指的缺乏顯著性的情形。
3.不提倡將含有對人體有益的微量元素或營養物質(如“硒”、“肽”等)注冊在食品、藥品等容易引起原料或功能誤認的日常消費品上。
4.非權利人申請注冊會展的全稱或簡稱會導致消費者對于商品或服務提供者資質的誤認,構成第10條第1款第(7)項所指情形。
5.從金融安全角度而言,含有“銀行”或“BANK”字樣的商標,易使相關公眾將其識別為金融機構或與金融機構相聯系。因此,不具備相關從業資質的申請人申請注冊含有“銀行”或“BANK”字樣的商標,會被認定為違反第10條第1款第(7)項的規定。
信息來源:商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