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者按:4月3日-4日,由商標局、商評委和中華商標協會聯合舉辦的商標注冊便利化改革政策解讀集中宣講活動在北京圓滿結束。為期兩天的集中宣講期間,來自商標局和商評委的多名專家和業務骨干就相關議題對商標注冊便利化改革政策進行重點突出、要點細致的解讀。接下來,我們將宣講內容整理成干貨,一一分享給大家。
進一步規范商標評審受理業務協同推進評審便利化改革進程
解林江 商評委受理處副調研員,長期從事評審案件受理工作。
第一部分 商評委的機構設置及人員組成
商評委共十一個處,一處到八處是實審處,還有綜合處、受理處和法務處,從受理處到審理八處各有一個輔助組,這些輔助組是商評委的中堅力量,他們做具體審理,然后由各個實審處的正式人員把關審核。目前,商評委現有296人,其中90名正式人員,206名輔助人員。
第二部分 商評委的主要職責和評審業務受案范圍
一、主要職責
商評委有6大職責:第一,依法評審商標爭議事宜,參加相應的行政訴訟;第二,研究擬定評審規章制度和案件審理標準;第三,參與并承擔商標領域國際交流與合作等事項;第四,依法認定和保護馳名商標;第五是依法審理商標注冊程序性爭議的行政復議案件,包括商標局和商評委的行政復議都在商評委的法務處,也叫法宣處;第六,依法對商標代理機構進行信用約束和監督,這是商標法賦予商評委的職責。
二、評審業務受案范圍
在《商標法》修改后,商評委評審業務受案范圍有5項:第一,駁回復審。不服商標局駁回商標注冊申請的決定,依照《商標法》第34條規定,向商評委申請復審的案件;第二,不予注冊復審。以前叫異議復審,就是不服商標局不予注冊決定,依照《商標法》第35條第3款規定申請復審的案件,這是針對商標所有人的;第三,無效宣告。對已經注冊的商標,依照《商標法》第44條第1款、第45條第1款規定請求無效宣告的案子;第四,無效宣告復審。不服商標局宣告注冊商標無效的決定,依照商標法第44條第二款來申請復審的案子;第五,撤銷復審。不服商標局撤銷或者不予撤銷注冊商標決定,依照商標法第54條規定申請復審的案件。超出這5項范圍不予受理。
近三年來,商評委收文量和審結量的基本情況是,從2015年到2017年逐年遞增,2017年達到了20多萬,審結量17萬件。據統計,2017年案件類型所占的比例中,駁回復審占85%,無效宣告占11%,撤銷復審3%,不予注冊1%。無效宣告復審很少,2016年15件,2017年1件,這是商標局依職權對商標主動撤銷的。因此,隨著商標申請量增多,復審量也逐漸增長。
三、商標評審程序流程
商評委的評審流程有四個階段:第一階段,當事人提交復審申請,或者當事人委托代理機構提交申請;第二階段,受理處進行形式審查,形式審查合格的,發受理通知書;第三階段,實質審查,之后發裁定書;第四階段,對裁定結果不服的到法院提起訴訟,判決后再依判決進行裁定。一個案子到了受理處之后,為什么停留那么長時間?因為從接受申請到形式審查過程復雜,以下是評審案件形式審查流程圖。
第三部分 形式審查的主要內容
一、新申請形式審查(首次形審)
(一)主體資格審查
1.審查申請人是否是適格主體
駁回復審的主體資格審查,即是否與駁回通知書中載明的商標注冊人名稱一致。不一致的,要么是填寫錯誤,要么是商標轉讓了或者正在轉讓當中。
無效宣告復審的主體資格審查,即是否與商標局宣告注冊商標無效的決定中載明的商標注冊人名義是否一致。
不予注冊復審的主體資格審查,即是否與商標局不予注冊決定中或部分核準注冊決定中所載的被異議人名稱一致。
撤銷復審的主體資格審查,即是否與商標局撤銷或者不予撤銷注冊商標決定中所載的當事人的名義一致。
無效宣告的主體資格審查,依照《商標法》第44條第1款,任何組織和個人都可以提起注冊商標無效宣告;依照《商標法》第45條第1款,在先權利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提起注冊商標無效宣告。
2.審查申請人是否提交主題資格證明
值得注意的是,提交的營業資照復印件是要加蓋公章的;身份證要復印清晰。
3.評審商標發生轉讓、移轉或變更,已向商標局提出申請但尚未核準公告的,應當在申請中提交相關證明,目的是解釋為什么這個名義不一樣,同時,要附上變更或轉讓申請復印件以及當地工商部門變更證明復印件。
4.共有商標的當事人或共同申請人提出商標評審申請
此種情況應當在申請書指定一個代表人,不要把幾個共同人都寫上。如果共同申請人都寫上了,我們以申請書順序排列的第一個人為代表人。在申請書(首頁)申請人以及聯系人欄目中只填寫代表人的名稱、通信地址以及聯系人和聯系電話,其他當事人應在所附材料中寫明。代表人發生變更時須有被代表的當事人書面授權。
(二)是否在法定期限內提出
1.復審案件的期限
復審的案件,主要是駁回復審、無效宣告復審、不予注冊復審、撤銷復審,這幾個案件的期限。一般情況下,自收到商標局通知或者決定之日起15日之內,要提交評審申請,超出期限,肯定不會受理。有個特殊情況,就是對國際注冊駁回復審案件,因涉及到國際局轉發需要時間,因此此類復審期限為自國際局轉發之日起30日內。
2.無效宣告案件的期限
(1)國內注冊無效宣告案件。依照《商標法》第44條第1款提出無效宣告申請的,不受時限限制;依照《商標法》第45條第1款提出無效宣告申請的,應于爭議商標注冊之日起5年內提出申請,無效宣告請求理由涉及到馳名商標的,不受時限限制;對經商標局異議程序或商評委不予注冊復審程序核準注冊的商標提出無效宣告申請的,應自商標局重新刊登注冊公告(二)之日起計算評審時限。
(2)國際注冊無效宣告的案件。申請宣告國際注冊商標無效的,應當自該商標國際注冊申請的駁回期限(協定書:12個月,議定書:18個月)屆滿后向商評委提出申請;駁回期限屆滿時,仍處在駁回復審或者異議相關程序的,應當自商標局或者商評委作出的準予注冊決定生效后,向商評委提出申請(《商標法實施條例》第49條第2款、第3款)。
3.遞交與送達
(1)遞交
《商標法實施條例》第9條規定,直接遞交的,以遞交日為準;郵寄的,以郵寄出的郵戳為準,如果郵戳不清晰或沒有郵戳的,以商標局或者商評委實際收到日為準,但是當事人能提出實際郵戳日證據的除外;通過郵政企業以外的快遞企業遞交的,以快遞企業收寄日為準,收寄日不明確的,以商標局或者商評委實際收到日為準,但是當事人能夠提出實際收寄日證據的除外;以數據電文方式提交的,以進入商標局或商評委電子系統的日期為準。
(2)送達
《商標法實施條例》第10條規定,直接遞交的,以遞交日為準;郵寄的,以當事人收到的郵戳日為準;郵戳日不清晰或者沒有郵戳的,自文件發出之日起滿15日,視為送達當事人,但是當事人能夠證明實際收到日的除外;以數據電文方式送達的,自文件發出之日起滿15日,視為送達當事人,但是當事人能夠證明文件進入其電子系統日期的除外;公告送達的,自公告發布之日起滿30日,該文件視為已經送達當事人。
4.計算方式
一般情況下,期間開始的當日不計算在期間內,從第二天開始計算;期間屆滿的最后一日是節假日,以節假日后的第一個工作日為期間屆滿的日期;期限以年或月計算的,以期限最后一個月相應日為期限屆滿日,該月無相應日的,以該月最后一日為期限屆滿日。
有個問題是,收到日是節假日的能否順延?我們回答是不能順延。因為《商標法實施條例》只是規定到期日為節假日的可以順延,沒有規定收到日是節假日的可以順延。
(三)是否屬于商標評審委員會的評審范圍
《商標法實施條例》第51條和《商標評審規則》第2條規定了駁回復審、不予注冊復審、無效宣告復審、無效宣告和撤銷復審為商標評審委員會的評審范圍,超過受理范圍的,一律不予受理。
(四)關于提交的申請書件及有關材料是否符合規定
1.申請書的首頁
(1)申請商標/復審商標/被異議商標/爭議商標名稱是否正確;
(2)申請號/注冊號/國際注冊號是否正確(國際注冊號前是否加“G”);
(3)商標類別是否正確;
(4)商標局發文號是否正確;
(5)申請人名稱(參見前述主體資格審查);
(6)代理機構是否是依法設立;
(7)是否正確填寫被申請人名稱欄;
實踐中常見問題之一:對于涉及多個被申請人或是原異議人的案件,被申請人名稱欄或是原異議人名稱欄應當如何填寫?
①就同一注冊號提出商標不予注冊復審申請,涉及多個原異議人的,應提交一件不予注冊復審申請,并在申請書(首頁)分別列明各原異議人的名稱。
②就商標局同一撤銷或者不予撤銷注冊商標的決定提出撤銷注冊商標復審申請,涉及多個被申請人的,應提交一件撤銷注冊商標復審申請,并在申請書(首頁)分別列明各被申請人的名稱。
實踐中常見問題之二:申請人或代理機構在申請書(首頁)被申請人名稱欄或原異議人名稱欄漏填了被申請人或原異議人
對于此種情況,商評委在形式審查過程中不會發補正通知,由此產生影響案件實質審理結果的責任,申請人或代理機構應自行承擔
(8)申請人或代理機構是否簽字或蓋章;
(9)僅依照《商標法》第30條、第31條規定提出的注冊商標無效宣告申請須填寫無效宣告申請書(首頁)的“★”欄目;
(10)申請人不服商標局依照《商標法》第49條第1款規定做出撤銷決定提起復審申請的,無須填寫被申請人名稱。
2.申請材料目錄
(1)申請人或代理機構是否提交申請材料目錄。
實踐中常見問題:漏交材料目錄;申請材料目錄裝訂順序有誤。
(2)申請人或代理機構是否在申請材料目錄上簽字或蓋章。
3.商標評審代理委托書審查內容
(1)外國人或者外國企業在中國辦理商標評審事宜的,是否委托依法設立的商標代理機構辦理;
(2)代理人是否是依法設立的商標代理機構;
(3)代理內容(委托人名稱、委托人國籍、商標名稱、注冊號、類別、案件類型);
(4)代理權限(一般授權/特別授權);
(5)委托人是否簽字或蓋章;
(6)委托人為國內企業或個人的,委托書是否提交原件,委托人為中國大陸地區以外的企業或個人的,如提交委托書復印件,是否加蓋代理機構章戳。
4.證據目錄
(1)申請人或代理機構是否提交證據目錄;
(2)證據目錄的正、副本是否一致;
實踐中常見問題:證據中涉及商業秘密的,如沒在副本中提交,必須在目錄中寫清楚。
(3)申請人或代理機構是否簽字或蓋章。
5.證據材料審查內容
(1)雙方當事人案件是否按照對方當事人數量提交與正本一致的證據材料副本;
(2)證據材料的正、副本是否一致,如不一致,是否在證據目錄的正、副本中逐一備注說明;
(3)審查證據材料是否編碼以及該編碼是否與證據目錄一致;
(4)審查外文證據是否進行翻譯(《商標法實施條例》第6條和《商標評審規則》第42條第1款);
(五)關于是否依法繳納評審費用
1.直接辦理的,商標局是否在申請書(首頁)加蓋收費公章(即申請人是否已在商標注冊大廳現場繳納費用);
2.郵寄辦理的,申請人是否在郵寄申請材料的同時一并提交匯款憑據;
3.代理機構辦理的,代理機構賬戶是否有足夠的余額抵扣。
二、答辯
答辯審理涉及案件類型主要有無效宣告和涉及雙方當事人的撤銷復審。
(一)法律依據
1.《商標法實施條例》第58條規定,商評委受理商標評審申請后應當及時將申請書副本送交對方當事人,限其自收到申請書副本之日起30日內答辯;期滿未答辯的,不影響商評委的評審。
2.《商標評審規則》第21條第1款規定,評審申請有被申請人的,商評委受理后,應當及時將申請書副本及有關證據材料送達被申請人。被申請人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商評委提交答辯書及其副本;未在規定期限內答辯的,不影響商評委的評審。
(二)答辯通知書送達規則
1.無效宣告
送達對象:爭議商標所有人(包括申請取得和轉讓取得)。
送達次序:爭議商標所有人非外國人或外國企業的,直接送達給本人;爭議商標所有人為外國人或外國企業的,送達給指定的國內接收人,其次送達給最后一個申請辦理該商標事宜的代理機構。
2.撤銷復審
送達對象:原審程序中的撤銷人或復審商標所有人(包括申請取得和轉讓取得)。
三、通知原異議人參加不予注冊復審
涉及的案件類型主要有不予注冊復審。
法律依據:《商標法實施條例》第53條第2款規定,商評委審理不服商標局不予注冊決定的復審案件,應當通知原異議人參加并提出意見。原異議人的意見對案件審理結果有實質影響的,可以作為評審的依據;原異議人不參加或者不提出意見的,不影響案件的審理。《商標評審規則》第21條第2款規定,商評委審理不服商標局不予注冊決定的復審案件,應當通知原異議人參加并提出意見。原異議人應當在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交意見書及其副本;未在規定期限內提出意見的,不影響案件審理。
四、證據交換
涉及的案件類型:無效宣告和涉及雙方當事人的撤銷復審。
法律依據:《商標評審規則》第23條第2款規定,對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提供的證據材料,有對方當事人的,商評委應當將該證據材料副本送達給對方當事人。當事人應當在收到證據材料副本之日起三十日內進行質證。
五、不予受理
根據不予受理的事由分為:無款不受理和除無款不受理外的不予受理。
法律依據:第一,無款不受理。《商標法實施條例》第18條第2、3款:商標注冊申請手續齊備、按照規定填寫申請文件并繳納費用的,商標局予以受理并書面通知申請人;申請手續不齊備、未按照規定填寫申請文件或者未繳納費用的,商標局不予受理,……。上述關于繳費的規定適用于辦理其他商標事宜。《商標評審規則》第16條,商標評審申請不符合本規則第13條第(6)項規定的,商標評審委員會不予受理,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第二,除無款不受理以外的不予受理。《商標評審規則》第16條:商標評審申請不符合本規則第13條第(1)、(2)、(3)項規定條件之一的,商標評審委員會不予受理,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商標評審規則》第17條第2款,經補正仍不符合規定的,商標評審委員會不予受理,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六、視為撤回
法律依據:《商標評審規則》第17條第2款規定,未在規定期限內補正的,依照實施條例第57條規定,視為申請人撤回評審申請,商標評審委員會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
第四部分 主要問題及注意事項
一、主要問題
近年來,我們在審理案件和接聽咨詢電話中發現,有個別商標代理機構存在著不懂不會、缺乏誠信、違規代理等問題,主要表現在:一個是業務素質較低,對評審案件所需提交的材料不夠清楚,格式不規范;二是在提交的評審申請材料中有變造、涂改印章(信封送達郵戳)的現象;還有的與郵遞員共同造假,郵件信息無法在官網查詢;三是有偽造、變造法律文件的行為;四是前案代理人故意拖延時間不給后案代理人所需的有關復審證據;五是欺騙當事人,在收完代理費后“跑路”,后續程序聯系不到人;六是違規承諾當事人評審結果等,這些問題每一個代理機構必須高度重視。
在《商標法》第19條、68條以及《實施條例》第9章,都對商標代理機構的業務范圍和行為進行了規范,對違規行為也明確了處罰方式。但是,所賦予商標局和商評委對違反規定的代理機構的處罰職權一直沒有顯現出來。所以,要加強對代理機構的引導與管理,必須進一步明確管理責任和處罰標準,建立完善黑名單制度,創建網絡監管平臺,根據代理人所犯錯誤的嚴重性和對社會的影響程度,應當給予不同的處罰結果,以最大限度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和良好的商標代理秩序。
二、提交評審材料應注意的事項
(一)在闡述詳細理由之前,首先對焦點理由進行簡短、準確、全面的概括,明確引用的法律條款、明確引證商標,避免引用過多的原則性法條,以避免所謂的“漏審”或“超審”導致的浪費當事人及評審、司法資源;
(二)舉證應圍繞請求評審所涉及的問題進行舉證,應提交與本案評審請求或答辯理由相關的證據材料,重視時間點和地域性,避免提交大量龐雜無關或無效的證據;可將域內域外證據分開;涉及雙方當事人的案件中,可將系爭商標注冊日之前和之后的證據分開;
(三)關鍵證據、有效證據,應當提交紙件;(要按照規定的頁數要求提交。)
證據材料中如包含電子版證據,不視為免除代理機構后續按照審查員要求以紙件提交相應證據材料的義務。以U盤或光盤等形式提交的電子版證據,存儲格式應不可修改,可采用PDF格式。
(四)應積極收集證據,盡可能在評審程序中一次性充分提交,減少質證程序的反復;(評審規則第23條)
(五)代理機構應對其提交的證據材料分類整理、標注頁碼,制作目錄清單。對證據材料的來源、證明的具體事實作簡要說明,證據目錄中標注的頁碼應與證據材料實際頁碼一致,并簽名蓋章;
(六)關于外文證據及其翻譯,必須附有中文譯文,否則視為未提交。沒必要的外文證據不要提交;
(七)關于物證和復印件,一般不要求提交實物證據,應以照片或電子數據提交。有的證據提供原件確有困難的,應提交清晰完整的A4紙復印件;
(八)提交補充證據材料時,不需制作評審申請書首頁,只需在所提交材料首頁的顯著位置或證據目錄的顯著位置注明“補充證據”字樣;
(九)有雙方當事人的案子,在提交復審材料時必須提交正副本,并在所交材料首頁的顯著位置寫明正副本是否一致;
(十)現階段駁回復審案交款要及時,避免觸發無款不受理流程;
(十一)撤銷復審一般不再提交在撤三案中已提交的證據,但要在理由中進行說明。
第五部分 便利化改革的規劃和進程
商標評審便利化改革總體規劃是:評審業務實行全程電子化。2017年已經實現的改革內容:一是實現了評審裁文網上公開;二是實現了評審案件流程網上公開;三是駁回復審實現了申請書提交一個月內發受理通知書。下一步,雙方當事人案件也要在一個月內發受理通知書,但是答辯通知不會發,因為有三個月的補充期。2018年年內,計劃實現駁回復審網上申請,2019年實現雙方當事人案件網上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