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第21641415號圖形商標
駁回復審決定書
商評字[2018]第0000055620號
申請人:浙江聯合啟華針織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浙江龍樹商標事務所有限公司
申請人因第21641415號圖形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不服商標局的駁回決定,向我委申請復審。
我委認為,申請商標與商標局引證的第7831158號“THINKPACE及圖”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在構圖、視覺效果等方面尚可區分,未構成近似商標。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我委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在復審商品上的注冊申請予以初步審定,由我委移交商標局辦理相關事宜。
合議組成員:王靖
張玉廣
王珊
2018年04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