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商標品牌示范企業評價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鼓勵、引導和提升我省企業商標品牌核心競爭力,加快推進商標品牌強省建設,推動經濟轉型升級和創新驅動發展,規范浙江省商標品牌示范企業(以下簡稱“示范企業”)評價管理工作,根據《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深入實施商標品牌戰略的意見》(浙政辦發〔2014〕14號)等文件精神,結合本省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示范企業評價管理工作,堅持“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兼顧地區平衡與行業類別,發揮行業協會、中介機構和專家作用,按照“自愿申報、社會評價、動態管理”的要求,每年開展一次。
第三條 示范企業的評價確認工作由省工商局牽頭,組成浙江省商標品牌示范工作評價委員會(以下簡稱“評價委員會”)承擔具體實施工作。
第四條 評價委員會由相關業務主管部門、行業協會和消費者權益保護委員會推薦的專家組成,建立評價專家庫。每一次從專家庫中隨機抽取15—21(單數)位專家,在社會第三方機構評價的基礎上票決確認浙江省商標品牌示范企業。
第五條 示范企業的申報、評價、確認等各環節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二章 評價標準
第六條 申報示范企業應當為在浙江省內依法成立,其注冊使用的商標已被認定為馳名商標或浙江省著名商標,在商標品牌創立、運營和保護上有典型性、示范性,對推動區域經濟發展有卓越貢獻的企業。且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ㄒ唬┢放谱恐浩髽I品牌發展思路清晰,商標注冊體系完善,具有較強的品牌經濟實力,主要經濟指標為同行業先進水平,實現年銷售額、利潤、稅金及出口創匯在省內同行業中領先,資金投入產出率高,產品性價比好,附加值和總資產貢獻率高,對地方經濟發展做出重大貢獻。品牌保護體系完備,商標管理機構、制度和檔案健全,積極協助行政執法部門保護其商標專用權;品牌定位明確,生產經營的產品(商品)市場形象和品牌活力良好,消費者認同度較高。
?。ǘ﹦撔碌浞叮浩髽I具備先進的生產技術和工藝,擁有自主知識產權,信息技術應用廣泛,注重研究開發和自主創新,核心技術達到國家或省同行業先進水平。具有較強的市場應變能力、抗風險能力和開拓能力,產品(技術)的市場占有率在國內或省內處于先進水平。特有的技術創新能力和有效的決策管理能力,能夠不斷創新和擁有技術儲備,具有適應市場經濟變化和宏觀調控措施的管理機制,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結構。人力資源優勢得到充分發揮,具有健全的職工勞動保障制度,在同行業中勞動者素質、勞動者生產率、社會貢獻率處于先進水平。
?。ㄈ﹨f同發展:區域帶動優勢明顯,在當地經濟發展過程中占主導地位。具備產業集群龍頭企業優勢,能帶動本地配套生產、原材料及配件供應企業協同發展。帶頭注重環境和生態保護,低能耗、輕污染,重視資源的開發和利用,具有可持續發展潛力。
(四)誠信守責:遵守社會公德,支持公益事業,建立和諧勞動關系,勇于承擔社會責任。誠實守信,具有良好的商標品牌美譽度和較為完善的服務體系。工商企業信用評價在AA級以上。
第三章 申報程序
第七條 申報示范企業應向當地縣級市場監管局提出。縣級市場監管局進行初審,初審合格后報市級市場監管局匯總后確定推薦名單,上報省工商局(見附件1)。
第八條 申報企業應如實填寫《浙江省商標品牌示范企業評價指標及申報表》(見附件2)中的相關內容,并提供自申請之日起前三年的有關證明材料,由市級市場監管部門審核后上報省商標品牌示范工作評價委員會。
第九條 評價委員會委托獨立的第三方機構對企業申報的材料進行審核,必要時可進行現場抽查,第三方機構出具評價報告和推薦意見。
第十條 評價委員會對獨立的第三方機構提出的評價報告和推薦意見進行審查,票決確認示范企業候選名單提交省工商局,由省工商局通過相關媒體向社會公示,公示時間為15個工作日。
第十一條 在評價公示過程中,對有異議的企業由評價委員會進行必要的復核。經復核,異議成立的,取消其示范企業資格,并將復核結果告知異議提出人。
第十二條 公示期內無異議的,由省工商局正式公布示范企業名單,并頒發證書。
第四章 激勵保護
第十三條 被認定為示范企業的,省工商局應優先向國家工商總局推薦國家商標品牌戰略示范企業。
第十四條 示范企業可以在其生產經營的商品及其包裝、裝潢、產品介紹等宣傳材料中正確使用“浙江省商標品牌示范企業”的字樣和標識。
第十五條 示范企業可優先參加省商標協會組織的培訓交流活動和咨詢服務,并以多種形式向消費者推介,有效提高企業和品牌的市場認知度。
第十六條 各縣(市、區)、街道(鄉鎮)可結合本地實際,對示范企業在要素配置方面提供優惠或給予優先權。各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支持幫助示范企業積極參與知名商號和守重單位的創建等,不斷積累品牌無形資產。
第十七條 各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對示范企業在省著名商標保護的基礎上,為其海外維權提供咨詢服務和幫助,對反映的重大疑難案件,積極組織協調處理,進行個案具體指導。
第五章 運行管理
第十八條 示范企業應遵守以下規定:
?。ㄒ唬┳杂X維護企業產品品質、市場聲譽和服務質量;
?。ǘ┙邮茉u價委員會及其委托的第三方機構的不定期抽查;
(三)嚴格“浙江省商標品牌示范企業”標識的管理,不得轉讓、出借、涂改或擴大使用范圍;
(四)示范企業出現重大商標事件,應及時報告評價委員會或當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
?。ㄎ澹┍Wo消費者權益,自覺抵制不正當競爭行為,維護公平市場競爭秩序。
第十九條 示范企業出現下列情形之一,造成重大社會影響的,取消其示范資格,并向社會公布:
(一)弄虛作假,騙取示范企業資格的;
?。ǘ┨摷傩麄?、欺詐消費者等,引發群體性消費投訴事件的;
?。ㄈ┌l生重大安全生產、產品質量和環保責任事故的;
(四)主商標被國家商標局認定無效、撤銷或被注銷的;
(五)其他應當取消資格的情形。
第二十條 嚴格工作紀律,對在申報、評價、認定等過程中存在徇私舞弊行為的工作人員,按有關規定予以查處。
第二十一條 示范企業變更企業名稱的,需提供變更后的營業執照和商標變更證明(復印件),重新進行確認。
第二十二條 各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對本轄區內的示范企業做好行政指導工作,定期進行回訪,切實幫助示范企業提高商標管理水平。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2015年6月10日起施行,由省工商局負責解釋。
浙江省商標品牌示范縣(市、區)與示范鄉鎮(街道)
評價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深入貫徹省委省政府“四換三名”、“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切實打造一批商標品牌建設基礎扎實、特色鮮明、潛力較大的縣(市、區)和鄉鎮(街道),充分發揮示范引領和輻射帶動作用,扎實推進商標品牌戰略與地方經濟發展的深度融合,助力我省經濟轉型升級和“兩富”、“兩美”浙江建設,根據《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深入實施商標品牌戰略的意見》(浙政辦發〔2014〕14號)等文件精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浙江省商標品牌示范縣(市、區)和浙江省商標品牌示范鄉鎮(街道)(以下分別簡稱為“示范縣”和“示范鄉鎮”),是指商標品牌發展規劃科學合理、政策制度完善、工作機制健全,商標注冊、培育、運用和保護工作在全省同類縣或鄉鎮中處于領先地位,商標品牌經濟在當地經濟轉型升級中發揮突出作用的縣(市、區)或鄉鎮(街道)。
第三條 示范縣與示范鄉鎮評價管理工作,每年開展一次,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實行動態管理。
第四條 示范縣與示范鄉鎮評價管理工作,由省工商局牽頭組成浙江省商標品牌示范工作評價委員會(以下簡稱“評價委員會”)承擔具體實施工作。各設區市市場監管局負責本轄區內示范縣和示范鄉鎮的初審、申報和管理工作。
第五條 評價委員會由相關業務主管部門、行業協會和消費者權益保護委員會推薦的專家組成,建立評價專家庫。每一次從專家庫中隨機抽取15—21(單數)位專家,在社會第三方機構評價的基礎上票決確認示范縣與示范鄉鎮。
第六條 示范縣與示范鄉鎮的申報、評價、確認等各環節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二章 申報條件
第七條 申報示范縣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ㄒ唬┱袑嵤┥虡似放茟鹇灶I導機制,對商標品牌戰略有規劃、目標,有扶持政策及考核機制,有濃厚的商標品牌戰略實施氛圍;
?。ǘ┹爡^各類商標的有效注冊量或增幅、每百戶市場主體平均有效注冊商標擁有量、每百戶市場主體平均品牌商標擁有量高于全省平均水平;
?。ㄈ┹爡^品牌商標企業的產出對社會總產出的貢獻率在全省處于領先水平;
?。ㄋ模┏隹谫Q易中自主商標品牌出口率逐年上升;
?。ㄎ澹┹爡^產業集群有自主的證明商標或集體商標,使用率逐年上升,其產出高于同行業平均水平;
?。┹爡^產業集群按要求設立商標品牌指導站,且運行正常、保障穩定、成效顯著;
?。ㄆ撸┙陜葻o區域性重大商標侵權案件發生;
?。ò耍┦痉犊h應當具備的其他條件。
第八條 申報示范鄉鎮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ㄒ唬┼l鎮重視商標品牌戰略的實施工作,組織機構健全,相關政策持續完善,指導運作落實到位;
?。ǘ┥虡似放破脚_建設完善,建有投入穩定、運行正常、效果顯現的品牌工作指導站和品牌基地;
(三)商標品牌運作有效,在品牌宣傳、商標權質押、帶動經濟轉型發展等方面有較好的示范典型;
?。ㄋ模┹爡^境外商標注冊增加,自主商標品牌出口率逐年提升;
(五)轄區產業集群擁有自主的證明商標或集體商標(或證明商標使用主產區),且使用正常,銷售額、市場覆蓋逐年增加;
?。┲匾暫椭С肿陨虡斯芾砗捅Wo工作,打擊侵犯知識產權和制售假冒偽劣商品專項行動工作開展有力,近三年內沒有發生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知識產權違法案件;
(七)示范鄉鎮應當具備的其他條件。
第三章 申報程序
第九條 申請示范縣或示范鄉鎮應提交以下材料:
1.申請報告;
2.《浙江省商標品牌示范縣(市、區)評價指標及申報表》(附件3)或《浙江省商標品牌示范鄉鎮(街道)評價指標及申報表》(附件4);
3.本地區商標品牌經濟發展的基本情況,具有示范性和推廣價值的商標品牌工作主要經驗,縣級人民政府扶持商標品牌發展的政策和保障措施;
4.本地區未來三年商標品牌建設發展規劃;
5.培育、保護商標品牌相關的文件、表彰通報、新聞報道、榮譽證書及其他圖片資料等。
第十條 申請示范縣或示范鄉鎮申報流程如下:
?。ㄒ唬┦痉犊h申報:
1.由縣級市場監管局對本縣商標品牌發展情況進行綜合評估,認為符合條件的,對照標準填寫《浙江省商標品牌示范縣(市、區)評價指標及申報表》(見附件3),向縣級人民政府提出申報建議;
2.縣級人民政府簽置申報意見,向設區市市場監管局提交申報材料;
3.設區市市場監管局對申報材料進行核實,認為基本符合條件的,報經市政府簽署意見后,正式行文向評價委員會推薦申報。
?。ǘ┦痉多l鎮申報:
1.擬申報鄉鎮對照申報條件進行自我評估,認為符合條件的,對照標準,填寫《浙江省商標品牌示范鄉鎮(街道)評價指標及申報表》(見附件4),提交到當地縣級市場監管局;
2.縣級市場監管局對本縣鄉鎮申報材料的真實性進行初審,并出具評估報告,報經縣政府簽署意見后提交到設區市市場監管局復審;
3.設區市市場監管局經復審認為基本符合示范鄉鎮材料條件的,出具審核意見,正式行文向評價委員會推薦申報。
第十一條 評價委員會委托獨立的第三方機構對示范縣、示范鄉鎮的申報材料進行審核、打分、排序,必要時可進行現場抽查,并出具評價報告和推薦意見。
第十二條 評價委員會對獨立的第三方機構提出的評價報告和推薦意見進行審查,票決確認示范縣、示范鄉鎮候選名單提交省工商局,由省工商局通過相關媒體向社會公示,公示時間為15個工作日。
第十三條 在評價公示過程中,對有異議的示范縣或示范鄉鎮,由評價委員會進行必要的復核。經復核,異議成立的,取消其示范縣或示范鄉鎮資格,并將復核結果告知異議提出人。
第十四條 公示期內無異議的,由省工商局正式公布示范縣、示范鄉鎮名單。
第四章 運行管理
第十四條 對認定的示范縣和示范鄉鎮,省工商局將對其商標品牌工作優先予以幫助指導和政策扶持,并納入浙江省商標品牌宣傳重點,進行宣傳推介;對推薦申報馳名商標保護、省著名商標認定等,在同等條件下予以重點推薦、優先認定。
第十五條 各級市場監管部門應會同有關單位幫助和指導示范縣與示范鄉鎮不斷提高管理和服務水平,加強宣傳推廣,充分發揮典型示范作用。
第十六條各級市場監管部門對示范縣與示范鄉鎮在省著名商標保護的基礎上,對其轄區內企業海外維權提供咨詢服務和幫助,對舉報的侵犯商標權的重大案件優先進行處理。
第十七條 示范縣與示范鄉鎮及所屬行政部門、職能單位,應當正確使用“浙江省商標品牌示范縣(市、區)”、“浙江省商標品牌示范鄉鎮(街道)”的字樣和標識。
第十八條 示范縣與示范鄉鎮應自覺維護轄區內企業品牌商標和集體(證明)商標的產品品質、市場聲譽和服務質量;自覺抵制不正當競爭行為,維護公平競爭秩序;主動接受評價委員會及其委托的第三方機構的不定期抽查。
第十九條 示范縣與示范鄉鎮在其轄區內出現下列情形之一,造成重大社會影響的,取消其示范資格,并向社會公布:
(一)經查實在申報過程中弄虛作假的;
?。ǘ┻`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及相關法律法規,情節嚴重的;
(三)出現區域性、行業性重大社會負面影響商標事件的;
(四)經抽查不符合評價標準的;
?。ㄎ澹┢渌麘斎∠Y格的情形。
第二十條 嚴格工作紀律,對在申報、評價、認定等過程中存在徇私舞弊行為的工作人員,按有關規定予以查處。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2015年6月10日起施行,由省工商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