虛假調解,對于老百姓來說也許有點陌生,是指一部分當事人偽造證據或者惡意隱瞞相關事實,通過向法院起訴之后迅速達成調解的方式,騙取法院的調解文書,達到損害案外第三人利益的不法訴訟行為。近年來虛假調解現象日益增多,既損害案外第三人的合法權益,也損害了法院審判的權威性,有必要引起社會的關注,共同抵制、防范虛假調解現象。
案例一:房屋買賣糾紛中產生的虛假調解
申請人劉先生與被申請人宋先生通過某中介公司以總價174萬元的價格向宋先生購買了一套房屋,并于2009年3月13日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存量房交易結算資金自行劃轉聲明》等相關文件。
雙方合同約定:宋先生應于合同簽訂之日起135日內還清出售房屋所欠銀行貸款,并在劉先生辦妥批貸手續之日起5日內和劉先生辦理房屋過戶。劉先生應按照合同約定先支付第一筆首付款,隨后用銀行貸款或自籌資金補齊剩余價款。雙方按照《北京市建設委員會關于全面推行存量房買賣合同網上簽約有關問題的通知》的規定,對房屋辦理了網簽登記。之后,劉先生支付了購房首付款人民幣34.8萬元,并與宋先生辦理了房屋交接手續,劉先生對該房屋進行裝修并入住至今。
由于宋先生沒有履行房屋過戶的義務,2010年5月劉先生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令宋先生履行合同義務并承擔違約責任。在法院審理過程中,宋先生的代理人拿出法院2010年3月作出的民事調解書,寫明該涉案房屋已經法院主持調解,宋先生與案外人張先生達成調解協議,注明“涉案房屋歸張先生所有,宋先生應于2010年5月30日前協助張先生辦理產權過戶手續。”宋先生的代理人以此為由,主張一房不能二賣。
經我院審查,2009年1月,宋先生與張先生就同一房屋簽訂了買賣合同,2010年1月張先生就該房屋起訴宋先生,在法院主持下,雙方達成調解協議,協議內容是將宋先生名下的房屋歸張先生所有,宋先生協助張先生辦理房屋產權過戶手續。
法官講法
在本案中,宋先生與劉先生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后,又與張先生達成訴訟調解協議,在與張先生的訴訟過程中,只字未提與劉先生的房屋買賣合同以及該房屋已被劉先生居住使用等事實,對法院惡意隱瞞事實,該調解協議屬于典型的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侵害了第三方劉先生的合法權益,導致有獨立請求權第三人劉先生沒有參加到宋先生與張先生的訴訟中,也導致一審法院做出錯誤的調解文書。因此劉先生的申請再審符合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就原案提起再審,撤銷宋先生與張先生的民事調解書。
案例二、代理人損害被代理人利益的虛假調解
孫大哥、孫二哥、孫三妹是兄妹關系。孫二哥是孫大哥之弟,孫三妹是兩人之妹。孫大哥與馬某1982年結婚,生有一子孫某。1987年孫大哥患間歇性精神病,1993年馬某提出與孫大哥離婚,訴至海淀法院。孫二哥經居委會認定,成為孫大哥的法定監護人,孫二哥以孫大哥法定監護人的身份,成為其法定代理人,并在庭審中同意馬某的訴訟請求,出于照顧精神病人的考慮,法院判決夫妻共同財產中的大部分包括北房五間歸孫大哥所有。2009年,孫二哥將離婚判決中已判給孫大哥所有的房屋作為祖遺產,以孫大哥的法定代理人身份和自己的名義,起訴孫三妹,要求分割93年判決已經判給孫大哥的房屋中的三間。在訴訟中,雙方當事人(孫二哥與孫三妹)經調解,將北方三間一分為三,孫大哥、孫二哥、孫三妹各分一間。2009年11月,孫大哥之子孫某到上級法院申請再審。
法官講法
本案中,孫二哥作為孫大哥的監護人,應當依法保護孫大哥的人身、財產及其他合法權益,除為孫大哥的利益外,不得隨意處理被監護人的財產。在孫二哥代理孫大哥以及自己起訴孫三妹的訴訟中,孫二哥將生效法院判決的給孫大哥北房三間一分為三,孫大哥只分得了原來的三分之一。孫二哥以監護人的身份,將被監護人的財產瓜分,其中還有直接分給自己的,損害了被監護人孫大哥的利益,違反了《民法通則》第18條第2款,屬于明顯違法。監護人制度的設立初衷是為了保護被監護人的利益不受外來侵害,而本案中的監護人為了自己的私利,將被監護人的房產通過訴訟的形式劃為己有,既違背了我國《民法通則》的相關法律規定,也違反了監護制度設立的初衷和善良風俗,所以孫二哥與孫三妹達成的調解書內容違反法律的規定,應為無效。
虛假調解的特征
一、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虛假調解通常以符合法律程序的形式進行,原審調解當事人是在形式上處于對立地位的訴訟參加人,在參加訴訟之前經過精心策劃。他們起訴的案情表現為事實清楚、法律關系簡單,通過作虛假陳述、毀滅、偽造證據、隱瞞真相等手段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利用民事訴訟法賦予當事人的達成和解的權利,騙取法院出具調解文書,這些行為在形式上是合法的。但是由于其具有損害案外人合法權益的非法目的,屬于民事訴訟法規定的無效調解,應當依法再審。
二、坑害對象多為親屬、朋友。目前發現的虛假調解多發生于婚姻、家庭、繼承、房屋交易等領域,常表現為或者部分繼承人欺騙法院,要求分割遺產,損害案外其他繼承人的合法權益;或者離婚案件一方惡意與其親屬、子女訴訟之后調解,達到轉移財產,損害離婚另一方應分割財產權等情況。
三、損害雙重權益,社會影響惡劣。虛假調解既對調解之外的第三人合法權益產生了損害,同時騙取法院的調解文書,對國家審判機關的權威性、公正性造成了沖擊,此種雙重危害,使民事訴訟這一保障社會安定的救濟手段面臨一定的挑戰。
法官維權提醒
首先,事前的防范。各位讀者在日常生活中,應當增強權利保護意識和相關法律知識,盡力避免陷入虛假調解糾紛。
一是共有產權人應避免將物權只登記為一方名下,構成侵權隱患。比如應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婚后購買房屋,如果只登記在一方名下,一旦將發生離婚糾紛,單獨登記的一方就可能與第三人達成低價買賣協議,損害未登記一方的利益,所以房產為婚后兩人共有的,在房屋登記時應盡可能登記為兩人;如果房產登記為一人,在與共有人可能存在產權爭議時,應時刻注意爭議標的物的動向,如為房屋等不動產的,當事人可以申請房屋產權異議登記,防止爭議標的物被他人串通,提前處理。
二是進行重大財產交易特別是不動產交易行為時,一定要嚴格依照國家有關部門的規定和程序辦理,不要圖一時的小利,有意規避國家法律規定,最終可能造成自己無可挽回的經濟損失。
三是注意個人信息的保密,不能隨便將自己的身份證原件、復印件留給他人,預防他人可能借此進行損害自己利益的不法行為。如果有相關事項需要委托他人代理的,必須寫明代理權限等相關事項,盡可能避免一攬子的全權委托,防止代理人超越權限與第三人聯合起來損害委托人的利益。
其次,事中的參與。假如知道自身權利受到他人訴訟甚至虛假調解的侵犯,也不用驚慌,而是根據法律的規定,依法維護自身權益。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對當事人雙方的訴訟標的,第三人認為有獨立請求權的,有權提起訴訟,對當事人雙方的訴訟標的,第三人雖然沒有獨立請求權,但案件處理結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的,可以申請參加訴訟,人民法院判決承擔民事責任的第三人,有當事人的訴訟權利義務”。也就是說,您得隨時關注自身權益的動向,假如你知道別人在法院打官司,訴爭的標的與您有關系,要盡快到法院申請參加到訴訟程序中,以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最后,事后的救濟。假如雙方當事人已經有訴訟結果,甚至他們已經通過訴訟達成調解協議,損害了你的利益,你也可以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審判監督程序若干問題的解釋》的第五條:“案外人對原判決、裁定、調解書確定的執行標的物主張權利,且無法提起新的訴訟解決爭議的,可以在判決、裁定、調解書發生法律效力后兩年內,或者自知道或應當知道利益被損害之日起三個月內,向作出原判決、裁定、調解書的人民法院的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的規定,維護自身的權益。
總之,針對近期增多的虛假調解問題,我國有《民事訴訟法》、《刑法》、《刑事訴訟法》等相應法律法規進行規范約束,對于當事人通過虛假調解損害第三人利益的,一經法院查實,將依法提起再審,保護原審第三人的合法利益,同時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二條:“對于當事人偽造、毀滅重要證據、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法院將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狈ㄔ航陙硪鸭哟髮μ摷僬{解的打擊懲戒力度,訴訟當事人要秉承誠信原則,依法誠信訴訟,不得假借訴訟手段惡意損害第三人利益,否則其違法行為最終不但會被認定為無效,還將面臨相應的民事賠償甚至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