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2015年12月14日,南昌硬質合金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稱申請人)委托江西華夏商標事務所有限公司向商標局(以下稱被申請人)提交第221081號“滕王閣及圖”商標(以下稱涉案商標)的續展申請。被申請人經審查認為,商標檔案中記載涉案商標注冊人為南昌硬質合金廠。因此,2016年11月24日,被申請人以“申請人名稱和我局檔案中登記的注冊人名稱不符,如屬注冊號填寫錯誤,請重新提交申請”為由,對申請人的涉案商標續展申請作出不予核準決定。
2017年2月8日,申請人向我局提出行政復議,其主張被申請人已于2003年10月30日核準了其注冊人名義變更,注冊人名義由南昌硬質合金廠變更為南昌硬質合金有限責任公司。且被申請人已于2006年7月2日核準過涉案商標的續展申請,并提交了相應的續展核準證明。因此,被申請人本次作出的續展不予核準決定明顯存在違法。綜上,請求撤銷被申請人作出的續展不予核準決定。
我局經審理查明,被申請人確已于2003年10月30日核準了申請人的注冊人名義變更。因此,被申請人不應以申請人名稱和被申請人檔案中登記的注冊人名稱不符為由,不予核準涉案商標續展申請。但是考慮到被申請人作出的不予核準續展申請決定結論正確,僅不予核準的理由存在瑕疵,該瑕疵并未對申請人的權利義務產生實質影響。因此,我局于2017年3月29日變更了被申請人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將涉案商標續展申請不予核準的理由變更為“涉案商標為無效商標,無法進行續展”。
分析點評:本案的焦點問題是被申請人作出的續展不予核準決定是否合法、適當。
第一,經審理查明,申請人確于2003年提交了涉案商標的注冊人名義變更申請,申請將注冊人名義由南昌硬質合金廠變更為南昌硬質合金有限責任公司。被申請人已于2003年10月30日予以核準。因此,被申請人以申請人名稱和被申請人檔案中登記的注冊人名稱不符為由,不予核準涉案商標續展申請的決定有誤。
第二,根據我局查明的事實,涉案商標第一次續展的有效期到2005年2月26日截止,而申請人提交的第二次核準續展的證明有效期自2006年7月2日開始,前后時間不接續。在商標信息管理系統中和被申請人的檔案里均沒有申請人于2006年提交過續展申請的證據,申請人亦提交不出其他可以證明當時其提交過續展申請的證據。根據以上情況,無證據表明申請人在2006年向被申請人提交過續展申請。因此,涉案商標自2005年2月26日有效期屆滿后,因期滿未續展,已經無效。對于無效商標,被申請人無法進行續展。故被申請人應以無效商標無法進行續展為由對涉案商標續展申請作出不予核準的決定。
綜上所述,被申請人作出續展申請不予核準的決定沒有錯誤。故我局從行政效率的角度出發,在續展申請不予核準的理由有瑕疵,但該瑕疵并未對申請人的權利義務產生實質影響的情況下,直接對被申請人的具體行政行為作出了變更的決定。
在本案審理過程,我們發現申請人在申請第一次續展時委托的代理機構(非本案代理機構)涉嫌偽造、變造商標證明文件。在審查申請人提交的蓋有商標局章戳的《核準續展注冊證明》時,我們通過比對章戳發現,該《核準續展注冊證明》上的商標局公章與商標局的真實公章不一致,且續展的前后時間不接續。同時無論是商標局審查系統、涉案商標的相關檔案材料還是申請人本人,均沒有找到申請人于2006年提交過續展申請的證據。
我們曾就該核準續展證明與申請人電話聯系,申請人反映該核準續展證明是由當時的委托代理機構交給他們的。為查明涉案商標續展的事實情況,他們一方面給商標局去函,希望能在檔案中查找到關于續展申請的材料,但商標局檔案里無相關材料;另一反面與當時的代理機構積極聯系,但后因代理人電話一直停機失去聯系,因而目前的申請均委托新的代理人江西華夏商標事務所有限公司進行辦理。
綜合上述情況判斷,申請人當時委托代理機構沒有就涉案商標的續展提交過申請。申請人從該代理機構處拿到的涉案商標《核準續展注冊證明》應為該代理機構偽造或者變造的。因此,為了更好地保障自身合法商標權益,在此提醒廣大申請人,一是選擇商標注冊、續展、轉讓、變更等程序的委托代理人時,一定要認真謹慎;二是在每項程序啟動后,要及時在中國商標網上追蹤相關流程信息;三是在收到委托代理人給出的相關法律文書后,要及時上網核查相關情況是否真實、可靠;四是在發現委托代理人存在偽造或者變造法律文書等違法情況后,要及時向商標注冊管理部門進行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