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落實《工商總局關于大力推進商標注冊便利化改革的意見》,減輕商標申請人負擔,為商標申請人提供更加優質的服務,特簡化以下部分商標申請材料和手續。
一、申請人在商標注冊大廳、地方受理窗口直接辦理除轉讓、移轉以外的申請事宜時,不再要求提交經辦人身份證復印件。
二、在辦理變更商標申請人/注冊人名義時,申請人可提交登記機關變更核準文件復印件或登記機關官方網站下載打印的相關檔案作為變更證明文件。
同一申請人同時提交多份相同內容的變更商標申請人/注冊人名義申請的,只需在一份變更申請中提交變更證明文件,其他變更申請須在申請書顯著位置載明變更證明文件所在變更申請的商標申請號/注冊號。
三、同一申請人同時提交多份相同內容的更正申請的,只需在一份更正申請中提交更正證明文件,其他更正申請須在申請書顯著位置載明更正證明文件所在更正申請的商標申請號/注冊號。
四、在辦理注冊商標續展時,不再要求提交商標注冊證復印件。
五、辦理商標申請事宜,提交的各種證件、證明文件和證據材料是外文的,應當附送中文譯文,該中文譯文不再要求經翻譯機構或代理機構簽章確認。
以上措施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商標局
2016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