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第18664906號“義博會 YIWU FAIR及圖”商標
駁回復審決定書
商評字[2017]第0000142114號
申請人:浙江中國小商品城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浙江龍樹商標事務所有限公司
申請人因第18664906號“義博會 YIWU FAIR及圖”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不服商標局的駁回決定,向我委申請復審。
經審理查明:申請人提交了中國義烏國際小商品博覽會組委會辦公室出具的“義博會”商標授權同意書,其中載明同意申請人代表其申請注冊“義博會YIWU FAIR及圖”商標。
我委認為,鑒于中國義烏國際小商品博覽會組委會辦公室同意申請人代表其申請注冊“義博會YIWU FAIR及圖”商標,故申請商標不易使消費者產生誤認,未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所指情形。
申請商標與商標局引證的第5090714號圖形商標、第9599565號“yiwu及圖”商標相比較,在文字和字母構成、讀音、整體視覺效果上具有較大差別,上述商標共存不易導致消費者混淆誤認商品來源,未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我委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在復審商品上的注冊申請予以初步審定,由我委移交商標局辦理相關事宜。
合議組成員:李硙
劉盈盈
高亞晶
2017年11月17日